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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8:07:19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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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


颁布日期:20020301  实施日期:20020301  颁布单位: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集中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河南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已经成立,办公室已于3月5日正式开展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监察厅(郑州市顺河路29号),举报电话为:0371-6359900。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企业经营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企业经营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系列规定,尤其是2001年以来开展了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传销、强化税收征管、规范建筑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以及整治安全生产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召开了第三次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对投资环境进行了专项整治,企业经营环境有了一定好转。
  (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省企业经营环境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一些部门尤其是基层部门行政不规范,“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屡禁不止,企业负担沉重;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随意执法,吃拿卡要,甚至以权谋私;一些企业周边治安环境较差,欺行霸市和侵占企业利益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制约着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从全省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企业经营环境整治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
  (四)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总体要求是:牢固树立抓环境就是抓机遇、抓开放、抓发展的指导思想。实行党委、政府负责,纪检监察牵头,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格局,努力营造统一稳定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正严明的法制环境、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和团结鼓劲的舆论环境。
  基本工作思路是:以治理“四乱”为重点,以促进政府职能和干部作风转变为核心,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手段,狠抓治标,形成氛围,着力治本,巩固成果,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使全省企业经营环境有明显改善。
  二、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重点
  (五)整治企业经营环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当前,首先要抓住那些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务求取得实效。这次集中整治的重点是严厉查处“四乱”、整顿执法队伍、整治企业周边环境等。
  1.严厉查处“四乱”。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坚决杜绝违规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严肃查处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重复收费以及少服务甚至不服务也收费的行为,解决一些政府部门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向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问题;严禁任何单位利用权力和行业管理职能随意向企业集资和摊派;坚决制止各种违反规定、随意罚款和超标准罚款的行为。
  2.整顿执法队伍。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随意执法、粗暴执法、以言代法、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严厉查处执法犯法、吃拿卡要的腐败行为,保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3.整治企业周边环境。加大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力度,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哄抢、强装强卸、强买强卖以及诈骗、报复、陷害企业经营者或客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企业周边地区无重大治安案件和滋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案件,努力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经过全省范围内的集中整治,使政府行为进一步规范,“四乱”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企业周边环境进一步好转,企业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集中整治的方法步骤
  (六)从2002年4月到2002年12月,对全省企业经营环境进行集中整治。大体分为3个阶段:
  1.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时间为1个月左右)。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省企业经营环境整治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精神。在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联系实际开展讨论,统一思想,营造氛围,树立“人人、处处、事事都是发展环境”和“环境就是生产力”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的认识,为深入开展企业经营环境整治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2.自查自纠,边整边改(时间为6个月左右)。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认真开展一次大检查,通过自查自纠,查摆、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坚持开门整治,主动征求企业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邀请同级人大、政协组织以及辖区内的企业对政府重点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向有关部门反馈。有关部门要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和评议的意见,深入分析原因,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要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查起,从企业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从企业最企盼的事情做起,尽快使企业感受到整治工作的成效。
  3.总结工作,检查评价(时间为1个月左右)。各省辖市市委、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于2002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委、省政府。届时,省委、省政府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组成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走访企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整治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对于整治工作不力,企业经营环境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图形式、走过场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标本兼治的措施
  (七)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部门都要与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坚决杜绝在机构改革中将政府职权转移给事业单位,扩大自收自支范围的做法;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真正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要对口联系一家国有企业、一家民营企业,而且每年到对口联系企业调研不得少于2次。要强化服务意识,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凡涉及企业的政策出台前,都要充分征求和听取企业意见。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务公开以及政府承诺、限时制、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等方面,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八)严禁各种形式的“四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规定的“九个严禁”,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企业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检查,要规范管理,限定次数。要坚决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交叉检查,避免企业在同一时间接待多个检查。检查中不得向企业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收费行为,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对涉企收费实行公示制及“两证一票一卡”制度(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行政收费发票、企业交费登记卡),监督执收执罚单位履行收费登记制度,坚决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和下达罚没(创收)指标的行为,做到收支彻底脱钩、收缴彻底分离;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权力和行业管理职能,以搞创建活动、公益活动、综合治理、经贸活动、征订报刊等为名,随意向企业摊派和集资。要把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真正落实到企业,同时,继续开展对收费、罚款、集资和各种摊派项目的再清理,能合并的予以合并,该降低标准的要降低标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取消、合并、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如数限期退回,无法退回的上缴上一级财政。凡发生“四乱”、加重企业负担的,相关企业可凭收费单据到所在市市级财政部门领取同等数额的款项,然后由财政部门从收费单位经费或财政专户中加倍扣除。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坚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那些将执法权力商品化,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名,行敛财谋私之实的腐败分子,要坚决予以严惩。对那些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害群之马,要坚决绳之以法。对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对那些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地痞、无赖、村霸和流氓恶势力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对与社会恶势力相互勾结,充当保险伞的机关公务人员,要坚决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周边地区各种收购站、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进行清理整顿,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这次集中整治中,省纪检监察部门要抓住一批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严肃处理,真正做到违者必究,取信于民。对涉企“四乱”案件以及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刑事案件不予重视、有案不查、查而不结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该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十)实行政务公开,建立监督约束机制。要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今后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政策措施等凡是能够公开的,要一律公开,增加透明度;要实行企业经营环境综合评价制度,制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要加强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行风建设,开展行风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人大、政协的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开辟渠道;要鼓励举报,建立举报中心,设立公开的举报投诉电话,在企业设立意见箱,认真受理企业举报。
  (十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深入开展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执法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从严执政,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实施处罚必须出示法律法规依据。要根据职能任务的需要,逐步优化执法队伍结构,使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来。要确保执法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彻底杜绝因财政供给不足而造成的以费养人现象。
  (十二)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法规尊严。按照我国入世以后的国情,要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清理和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罚没项目,特别要彻底清理依托职能部门的垄断性和强制服务性的收费项目。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不断巩固、扩大整治企业经营环境成果。省监察部门要对行政执法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尽快研究制定严格的、操作性强的企业发展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维权意识。要充分发挥企业管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维护企业权益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坚决抵制和举报“四乱”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采取法律、制度和舆论等多种措施,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氛围。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四)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努力使全省企业经营环境尽快明显好转。
  (十五)实行党委、政府负责制。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负总责。工商、技术监督、税务等垂直管理部门对本系统负责,同时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其他部门对本机关及直属单位负责,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强化县(区、市)、乡(镇)党委、政府和有执法权的部门基层单位的整治责任。
  (十六)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企业经营环境整治工作。整治企业经营环境以外的其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工作仍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七)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由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加强配合。查处“四乱”工作由省纠风办会同省减负办、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审计厅、检察院具体负责;整顿执法队伍工作由省监察厅会同省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整治周边环境工作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监察厅、工商局、经贸委、法院负责。各具体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责任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步骤,抓紧开展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各负责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政法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纪检监察部门要抓住有关部门和个人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彻查严处。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加大宣传力度,既要有声势,又要把握分寸,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派出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各部门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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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概述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 菲


一、我国目前破产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使用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通过)
该法共计43条,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附则。
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1年11月7日)
该意见共计76条,包括管辖、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其他八个部分。
该意见是对《破产法(试行)》如何适用做出的详细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的规则。其中部分规定因与最高法院此后公布的司法解释抵触而失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六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法适用范围广,不但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也适用于其它法人的破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该意见第十六部分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了该意见的240条到253条。
该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包括了所有法人企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日实行)
该意见共计106条,分为管辖、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终结、其他十四部分。是目前我国关于破产最详细的一份法律文件。
该意见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

二、破产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案件一般应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并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


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纺织工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纺织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纺织工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纺织工业快速发展,形成了从上游纤维原料加工到服装、家用、产业用终端产品制造不断完善的产业体系。生产持续较快增长,产品出口大幅增加,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对就业和惠农的贡献突出。2007年,纺织工业实现工业增加值8126亿元,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6.9%,占全国GDP的3.3%。纺织工业约30%的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国际市场占有率连续十余年位居全球首位;2007年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1756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2.3倍,年均增长18.7%,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4.4%,占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30%。产品应用范围已扩大到航空、航天、水利、农业、交通、医疗等众多领域。全行业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00万人,其中80%为农民工;消化农业提供的棉、毛、麻、丝天然纤维近1000万吨,惠及1亿农民。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纺织服装生产大国。但是,纺织工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日渐凸显。主要表现在:自主创新能力薄弱,高技术、功能性纤维和复合材料开发滞后,高性能纺织机械装备主要依靠进口;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纺织工业能力的80%集中在沿海地区,出口市场近50%集中在欧盟、美国和日本,尚未形成多元化格局;节能减排任务艰巨,纺织工业能耗、水耗、废水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总能耗、总水耗、总废水排放量的4.3%、8.5%和10%;产能规模盲目扩张,部分行业产能过剩。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纺织工业造成严重影响,市场供求失衡,企业经营困难、亏损增加,吸纳就业人数下降,我国纺织工业陷入多年未见的困境。

  应该看到,我国纺织工业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比较优势,国内市场需求还有很大潜力,纺织工业发展仍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国内外市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促进纺织工业持续健康运行,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稳定纺织工业国际市场份额,扩大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以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优化布局为重点,推动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巩固和加强纺织工业就业惠农的支撑地位,推进我国纺织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拓国际市场与扩大内需相结合。统筹兼顾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采取综合措施,在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出口份额基本稳定的同时,努力培育和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坚持扶持骨干企业与带动中小企业相结合。发挥骨干优势企业在产业调整和振兴中的带动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危机,增强具有良好业绩和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坚持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抓住对行业科技进步带动明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加快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步伐,推动棉纺、印染、化纤、针织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加强管理,实现优胜劣汰。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保持行业稳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规划目标。

  2009~2011年,纺织工业生产保持平稳增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品种质量有明显提高,产业布局趋于合理,自主品牌建设取得较大突破,落后产能逐步退出,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转变迈出实质性步伐。

  1.总量保持稳定增长。到2011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12000亿元,年均增长10%;出口总额2400亿美元,年均增长8%。

  2.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纤维加工量过快增长的态势得到明显控制。服装、家用、产业用三大终端产品纤维消耗比例调整至49:32:19;中西部纺织工业产值所占比重提高到20%左右。培育100家左右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提高到20%。

  3.科技支撑力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及应用取得显著进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纺织技术装备比重提高到50%左右,新产品产值率不断提高,全行业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10%。

  4.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全行业实现单位增加值能耗年均降低5%、水耗年均降低7%、废水排放量年均降低7%。

  5.淘汰落后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11年,淘汰75亿米高能耗、高水耗、技术水平低的印染能力,淘汰230万吨化纤落后产能,加速淘汰棉纺、毛纺落后产能。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国内外市场。

  1.稳定和开拓出口市场。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实施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稳定纺织品国际市场份额。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培育新的增长点;鼓励有实力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在具有相对优势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厂;鼓励企业在主销市场设立物流中心和分销中心;下大力气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销售、研发、生产各个环节的优化配置,提高我国纺织工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2.促进国内纺织品服装消费。引导纺织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优化和创新商业模式,加强营销网络建设,减少流通环节;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对边远乡村的销售,便利农民消费。
  3.扩大国内产业用纺织品的应用。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通过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促进产业用纺织品在水利、交通、建筑、新能源、农业、环保和医疗等领域的应用。

  (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推进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和应用。加速实现高性能碳纤维、芳纶、聚苯硫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玄武岩纤维、聚酰亚胺、新型聚酯等高新技术纤维和复合材料的产业化,总产量由目前的7万吨提高到14万吨。充分利用农产品、农作物废弃物和竹、速生林等资源,实现可降解、可再生生物质纤维及综合开发利用的产业化,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实现万吨级产业化,生物法生产多元醇实现千吨级产业化,生物质纤维素纤维比例由目前的6.3%提高到8%。

  2.加快产业用纺织品的开发应用。加快推进产业用纺织品新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满足水利、交通、建筑、新能源、农业、环保和医疗等新领域的需求。重点发展以宽幅高强工艺技术为主的土工格栅、土工布、防水卷材等多功能复合材料,高端土工布材料国内市场占有率由20%提高到50%;加快推进针刺、水刺、纺粘等先进工艺和高性能纤维在环保过滤用纺织材料生产上的应用,新材料比重由20%提高到50%;支持多功能篷盖材料、膜结构材料等轻量化特殊装饰用纺织材料的开发应用;支持采用高性能纤维开发风力发电机叶片、航空和航天器预制件等高性能增强复合材料,年产量达到5000万平方米;开发节水灌溉、储水材料和缓释包装材料等农用纺织材料;加快手术衣、隔离服、仿生器官等医用纺织材料及制品的开发和应用;推广纺粘、熔喷、水刺及其复合非织造工艺技术,突破“三抗”(抗微生物、抗血液、抗酒精)手术衣、隔离服等科技攻关项目的产业化难题。

  3.提高纺织装备自主化水平。通过加强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国际先进技术,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纺织机械技术的重大突破,加快纺织机械技术装备自主化。国产纺织机械市场占有率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一是提高传统纺织关键整机的技术水平;二是加快产业用纺织品机械开发和产业化;三是加强高效、连续、短流程等节能减排染整设备和能源、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四是以提高专用基础件、配套件可靠性为切入点,加大纺织机械专用基础件、配套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力度。

  4.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尽快制定碳纤维等高性能纤维、生态纺织品、功能性纺织品和新型成套装备的产业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航空、航天、水利、农业、交通、建筑、新能源、环保和医疗等领域产业用纺织品的标准和使用规范;修订和完善纺织工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建立和完善进出口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三)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以技术改造为抓手,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纺织行业生产效率,改善产品结构,增强市场有效供给能力。

  1.纺纱织造行业。推行原料精细化、仪器化检测,提高企业电子配棉能力;推广高档精梳纱线、多种纤维混纺纱线和差别化、功能化化纤混纺、交织针织、机织面料的生产工艺;加大高支毛精纺面料、半精纺面料以及真丝、麻类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力度;大力提高无卷、无接头纱、无梭布、精梳纱产品的比重,形成一批品牌效应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优质产品,进一步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2.印染行业。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生物技术为手段,推广高效短流程、无水或少水印染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控制水平。重点解决印染行业自动化程度低、能耗和水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增加新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0%以上,中水回用率达到35%以上;新型纤维面料、功能整理产品等高档产品比重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左右。

  3.化纤行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化纤工艺、装备及生产控制水平,实现聚酯、涤纶、粘胶、锦纶、腈纶等产品柔性化、多样化、高效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多功能、差别化纤维的研发和纺织产品一条龙的应用开发,化纤差别化率由目前的36%提高到50%左右。

  (四)淘汰落后产能。

  进一步加大对高能耗、高污染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力度。棉纺行业重点淘汰建国前生产的以及所有“1”字头纺纱和织造设备,A512型、A513型系列细纱机;毛纺行业重点淘汰B250型毛精纺机、H212型毛织机等落后设备;印染行业重点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落后型号的平网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短环烘燥定型机及其他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化纤行业重点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湿法氨纶生产工艺,限制使用2万吨/年以下粘胶生产线、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腈纶和氨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mm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装置及间歇法聚合聚酯生产工艺设备。

  (五)优化区域布局。

  东部沿海纺织工业发达地区充分利用技术、资金、研发、品牌、营销渠道的优势,跟踪国际最新技术和产品,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行业和产品。鼓励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纺织服装加工基地,形成东中西部优势互补的区域布局,严防低水平产能的转移和扩张。加强内地与新疆的合作,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支持大企业集团将其产业链的一端移入新疆发展,构建跨区域上下游紧密联系、协同发展的产业链,把新疆建成依托内地面向中亚乃至欧洲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加工基地和区域性国际商贸中心。

  继续推进和深化“东桑西移”。重点巩固提高现有200个中西部地区蚕桑生产基地,推广规模化、标准化种桑养蚕模式;延伸中西部地区缫丝、织绸产业链,提高企业加工水平。在全国发展50家以“公司加农户”为主要形式、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的丝绸企业。

  (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纺织重点行业和企业运行情况、质量等跟踪监测制度,加强产业信息平台与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出口纺织产品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服务体系,以及产品质量安全通报、退货核查等应急处理系统;建设30个面向中小企业、功能完善、服务能力较强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咨询、产品设计开发、社会责任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加快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提升实验室和装备水平,完善检测标准和手段。大力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适合化纤、纺织、印染和服装等重点行业特点的企业资源计划(ERP)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等。

  (七)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实施自主品牌建设工程,培育形成若干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提高纺织服装自有品牌出口比重10个百分点,提升我国纺织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以服装、家用等终端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为突破口,选择100家左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品牌企业,加强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水平,建设和完善设计创意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品牌推广中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加强产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品牌企业的市场控制力。
  鼓励和引导品牌企业“走出去”,通过收购、入股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品牌收购、设立境外合作区、设置销售网络等,建立为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提供信息、政策、贸易等服务的咨询机构。建立和推行生态纺织品认证制度。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伙伴间的多层面交流与合作,建立检测、认证结果的互认机制。

  (八)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纺织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抓住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机遇,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升企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加强企业自律,强化质量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大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投入,增强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能力和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档次和水平;把握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努力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使产品开发、品牌培育与市场紧密结合;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强节能管理和成本管理;优势企业可利用自身规模、技术和品牌优势,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员工培训,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谐企业。

  四、政策措施及保障条件

  (一)继续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认真落实提高部分轻纺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二)加大棉花、厂丝收购力度。为保护棉农、蚕农利益,通过增加中央储备或其他办法,加大棉花、厂丝收购力度。

  (三)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及应用、产业用纺织品开发应用、新型纺织装备自主化,支持纺纱织造、印染、化纤等行业的技术改造,以及自主品牌建设等。

  (四)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优化商业环境,扩大营销网络,减少流通费用,制定加快推进我国服装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名品进名店、名牌产品下乡,扩大纺织品服装消费;营造统一规范的市场环境,推进异地质检互认制度,减少重复检测;制定和完善产业用纺织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鼓励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土工布材料、过滤用纺织材料、装饰装修用纺织品、高性能增强复合材料等产业用纺织品。

  (五)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纺织服装行业优势骨干企业对困难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过程中,在流动资金、债务核定、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可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对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加大对纺织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一些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纺织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展期;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放宽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对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和提供风险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简化审批程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纺织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

  (七)减轻纺织企业负担。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地方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应适当向纺织企业倾斜。加快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

  (八)加大对中小纺织企业扶持力度。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等向纺织企业适当倾斜,支持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环保、检测、信息等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纺织企业园区化、集群化发展;加大对纺织应用基础研究及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定并完善印染、粘胶行业准入条件,指导行业规范发展;调整淘汰落后工艺技术目录,研究完善高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保障措施;环保、土地、信贷等相关政策要与产业政策相互配合,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研究制定产业转移指导意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设在境内,以企业在岸资产进行担保并落实抵押担保条件。
  (十)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行业协(商)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及时反映行业情况、问题和企业诉求,引导企业落实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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