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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52:23  浏览:8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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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6]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上半年各项安全工作,并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和本通知要求做好下半年工作,促进今年本地区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据初步统计,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380起、死亡456人,分别比去年降低14.4%和下降8.4%。

  其中,全国有17个地区死亡人数下降,分别是江西(-66.7%)、西藏(-66.7%)、四川(-62.5%)、湖北(-59.1%)、甘肃(-53.3%)、海南(-50%)、黑龙江(-46.7%)、广东(-30.2%)、重庆(-25%)、河南(-23.1%)、上海(-21.1%)、河北(-18.8%)、青海(-16.7%)、云南(-15.4%)、广西(-12.5%)、安徽(-10.5%)、福建(-5.9%)。

  全国有10个地区死亡人数上升,分别是吉林(366.7%)、山西(166.7%)、湖南(80%)、山东(54.6%)、北京(53.6%)、江苏(40%)、陕西(25%)、浙江(12.5%)、贵州(10%)、辽宁(4.4%)。

  全国有5个地区死亡人数持平,分别是天津市、内蒙古区、宁夏区、新疆区、新疆建设兵团。

  2006年上半年各事故类型死亡人数所占总数比例分别是:高处坠落占39.5%,施工坍塌占22.6%,物体打击占14.3%,起重伤害占8.1%,触电事故占5.9%,机具伤害占5 %,其余类型占4.6%。

  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三级重大事故19起、死亡73人,分别比去年上升72.7%和58.7%。全国有14个地区发生了三级事故,分别是全国共有14个地区发生了三级事故,分别是江苏省(3起、12人)、北京市(3起、9人)、云南省(2起、9人)、山西省(1起、6人)、辽宁省(1起、6人)、山东省(1起、5人)、湖北省(1起、4人)、重庆市(1起、4人)、黑龙江省(1起、3人)、四川省(1起、3人)、浙江省(1起、3人)、河南省(1起、3人)、河北省(1起、3人)、陕西省(1起、3人)。

  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分析报告附后。

  二、2006年上半年安全工作总结

  一是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年初制定下发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和《建设部安委会2006年安全工作措施分工意见》,并先后于今年1月26日和4月26日组织召开了建设部2006年第一、二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分别于2月中、下旬召开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第四次联络员会议,对去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动员。5月24日,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了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汪光焘同志和黄卫同志做了重要讲话,分析了当前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的安全重点工作。6月8日,召开了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黄卫同志在讲话中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是加强了形势分析和事故预警工作。发布了《2005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重大事故分析报告》,并针对各地发生事故情况,发出了《关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连续发生四起事故情况的通报》、《关于近期重大建筑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关于对北京市吉广饭店装修人员“1.2”中毒事故的通报》、《关于对近期四起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的通报》等事故通报,并针对北京“2.21”重大事故,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另向北京市、江苏省和云南省发出了《请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函》,督促有关地区加大安全工作力度。

  三是推进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出台了《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并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 22号),在各地自查基础上,3月和5月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二十个地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督查。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号),分别于2月21日和4 月14日在建设部网站和中国建设报上公示了各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并建立了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和重大事故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季度通报制度,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将取证企业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调查研究和测算工作方案,就明确房屋与市政工程范围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了请示意见并得到国务院安委办的批复,还向全国转发了上海、北京、湖南、南京等地区和城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经验。

  五是部署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部第87次部常务会议部署,确定今年以预防高处坠落为主开展专项整治,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严格坚持边查边改,及时加强工作指导。同时,根据《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施工企业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

  六是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培训教育工作。按照国发〔2006〕5号文精神要求,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积极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组织编写了《建筑工人安全操作知识读本》,开展了向农民工送书活动。还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举办了四期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培训班。

  三、下半年工作要点

  下半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咬住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并在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二是明确工作目标,完善责任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上半年事故较多、上升幅度较大的地区)、重点环节(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事故)和重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多发单位)的督促检查,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是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

  (二)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

  各地要贯彻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完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四个阶段”完成各项环节,加强领导,务求实效,确保今年整治目标实现,高处坠落事故大幅下降。为推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部将对重点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调研,在今年8月召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五次会议暨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在今年10月份的层级督查中,将各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展情况作为督查重点之一。

  (三)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

  一是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禁止无证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坚决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清出市场。二是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强化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依法暂扣发生重大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认真核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且造成重大事故的,不但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处罚有关企业,还要严肃追究业主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规范重大事故处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制度化、规范化,杜绝执法不力、处罚不严等问题。二是各地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梳理,强化与有关部门沟通,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结案。三是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我部将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强化各项经济投入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一是要继续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强化对此项费用的监管。尚未出台本地区配套政策的,要加紧完成。二是强化企业提取专项费用的调研、测算工作,尽快制定出台建筑施工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六)突出抓好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一线操作人员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探索实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提高广大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素质。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我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范,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七)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是要督促监理企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二是要细化监理安全责任,要求监理企业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在审查施工企业相关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现场防护、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管作用。三是要出台《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强化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同时积极支持其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建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公告制度

  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设备和工艺,及时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我部将建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公告制度,定期发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各地要加大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步伐,同时要及时总结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修订不适应的安全技术标准,把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反映在强制性标准中。施工企业要及时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附件:全国建筑施工事故分析报告(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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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按照职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构(筑)物设计规范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

  第七条 学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对其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学校内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第十条 改建或新增加安装需防雷保护设备的,应对防雷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维护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各项防雷减灾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落实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做好雷雨后的检查和日常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学校内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学校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的防雷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率应达到100%。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将所属中小学每年度防雷设施购置、检测、维修费用足额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中小学防雷检测等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指出的不合格事项,相关单位应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检测单位反馈。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筑物受雷击损害严重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网络受雷击出现故障时,除了检查在线设备的损坏程度以外,对不在工作状态的网络设备和电脑都应做全面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

  第十八条 校园内粮、棉仓库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

  第十九条 严禁在旗杆、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第二十条 校园内变压器周围应有安全围护设施及防雷接地设施,防止学生直接接触到电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孤立、高耸物体上应悬挂防雷击安全警示牌。

  第四章 安全教育规范

  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沟通与联系,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手段,及时向学校发布雷击等气象灾害预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教育,积极开展防雷安全教育,加大对中小学生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警示,科学指导预防。气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深入学校,向师生普及防雷减灾知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将防雷减灾知识纳入日常教学工作之中,并开设防雷减灾知识讲座,广泛宣传防雷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师生的防雷安全意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预警、防护以及针对防御雷电灾害的宣传、教育、鉴定和评估等。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六条 我市的幼儿园(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教育、卫生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部负责办理世行贷款提款手续的所有世行项目。
第三条 世行项目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各世行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以及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世行的评估报告,编制项目的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世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降低成本费用,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及时还本付息付费;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进行财务分析,参与决策,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是指与执行世行项目有关的财政厅、局。各财政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的还本付息付费计划;参与审核项目的采购计划;审批项目中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办理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世行贷款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世行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指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项目执行的单位。办公室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办公室负责处理项目会计事项;编制本级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编制采购计划、出国考察和培训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财务资料;检查下级办公室的各项费用开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世行贷款申请。
各级财政部门、办公室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按照会计法规行使职权,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合法权益。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六条 世行项目资金、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摊派、抽调和私分。对影响项目执行的行为,财政部门和办公室有权抵制、拒绝和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办公室应单独设置、妥善保管项目的会计档案。项目完成后,办公室应将其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办公室的主管部门。会计档案的移交和管理应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6月1日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八条 世行项目的债权债务由项目的转贷协议确定。
第九条 世行贷款应按《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以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世行评估报告的规定,支付项目中合格的外汇费用和一定比例的国内费用。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第十条 世行项目中由世行从信贷或贷款帐户支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的贷款自其支出日起计算利息或手续费;由财政部从专用帐户支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的贷款自其支出日起计算利息或手续费。承诺费自《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签字后60天起开始计算。
世行贷款本金按本办法的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世行贷款为优先偿还贷款。在每年两次的还本付息付费时,财政部将按世行通知的汇率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向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手续费及承诺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提供的“还本付息付费通知书”(见附表一),及
时将款项交财政部,以便财政部按时向世行还本付息付费。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提取及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世行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办理向世行的提款申请手续,管理专用帐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向财政部申请提款和结算的程序如下:
1.向财政部申请提款,均应填具“项目用款申请单”(见附表二),并附下列单据各两份。用款申请单应顺序编号,不得重写或漏号。
①申请货款的支付,应提交合同或订货单、发票、装船证明(如提货单、承运人的承运证明)、信用证(如果申请特别承诺)。
②申请土建费用的支付,应提交合同、经工程师签字的项目工程结算单。
③申请咨询专家费用的支付,应提交合同、专家发票。
2.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偿付周转金垫付的费用,除提供上述单据外,还应提交开户行的银行对帐单、款已付出的证明。
3.出国考察及培训费用的支付,应提交出国费用预算表、考察培训大纲及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国考察培训费用回国后在各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销,节余外汇退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的出国考察培训费用回国后在国家
教委、卫生部办公室报销,节余外汇留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所有节余外汇均应继续用于该项目。
4.用款申请单,应按币别或费用类别分别填具。如付款涉及到一个以上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咨询专家,或一个以上的费用类别,或一个以上的收款人时,应填写一份或更多份的摘要表(见附表三),以列示有关的详细资料。摘要表应用英文填写。
5.特殊的提款要求,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财政部收到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款申请单及附送的单据并进行审核认为合格后,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①专用帐户资金偿还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直接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或咨询专家;③要求世行直接支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或咨询专家;④要求世行作出
特别承诺。
在采用专用帐户资金支付情况下,财政部将按支付的美元或人民币数额填具“项目付款通知单”(见附表四),转用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帐。财政部收到世行的付款通知单后,再填具另一份付款通知单,将特别提款权或美元金额通知用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记入特别提款权或美
元帐,以反映汇率风险。
在采用世行直接支付及特别承诺支付方式下,财政部将按世行通知的特别提款权数、美元数及折合人民币数,填具“项目付款通知单”,转用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凭以入帐。
第十四条 涉及一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的物资采购和咨询专家服务,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应负责填具“物资采购分割单”(见附表五),将货款和咨询服务费用进行分割,并随有关单据交财政部。财政部凭此填具“项目付款通知单”,转用款省、
自治区、直辖市,凭以入帐。

第四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世行项目的年度财务计划、决算应与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同步编制。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计划由办公室编制草案,连同文字说明报有关出资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办公室。
年度财务计划应坚持不留缺口、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年度财务计划中的上年结余款项可视同当年收入,用于上年结转支出;尚有结余的可用于当年支出。
第十七条 年度财务计划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收入包括:
1.上年结转;
2.世界银行贷款;
3.国内配套资金;
4.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
1.工程建设;
2.物资采购;
3.国内外培训、考察;
4.国内外咨询服务;
5.管理费;
6.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根据批准的财务计划组织项目建设。未经有关出资部门同意,办公室不得在年度财务计划之外增加支出。
第十九条 年度财务计划的调整,由办公室提出计划,报有关出资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级办公室。
第二十条 每年6月30日,办公室应编制财务计划执行半年报,连同文字说明于7月31日前报有关出资部门,并抄报上级办公室。
年度终了,办公室应按本办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完整的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办公室管理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周转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周转金是指根据项目需要由财政部在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省级人民币周转金。周转金仅支付项目中一定比例的合格国内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周转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开立专户储存,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周转金的回收由项目转贷协议确定。

第六章 采购与物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世行项目的采购应按照《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国际竞争招标采购、国际有限招标采购、国际询价采购、统一办理的国内竞争招标采购以及咨询专家的聘请,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组织办理;其他采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组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后,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应将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通知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并抄送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教委、卫
生部办公室下达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逐级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区、县财政局。
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下达后,如需调整,有关办公室应在获得同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同意后将有关调整计划逐级上报至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所有招标文件应按照财政部和世行共同编制的范本编写。
第二十九条 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应在送国内有关部门审查的同时送财政部审查。如财政部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的两周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应在送国内有关部门审查的同时送财政厅、局审查。如财政厅、局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的两周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条 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由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
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应报财政厅、局和计(经)委审定。财政厅、局和计(经)委在收到有关报告后两周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或有关进口手续不完全的合同,财政部将不予付款。
第三十二条 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应按以下原则制定项目物资管理办法:
1.办公室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2.项目物资应单独建帐,入出库均要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世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应计入项目成本,包括:
1.消耗的各种物资和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各种手续费等;
2.工程建设费用;
3.项目活动费用;
4.国内外培训、考察费用;
5.国内外咨询专家费用;
6.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修理费;
7.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
8.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
9.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律师聘请费;
10.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管理费;
1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12.贷款承诺费、项目建设期贷款手续费或利息;
13.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设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合同索赔收入,经确认后应冲减相应的成本。
物资使用中发生的盈余应从相应的成本中扣除。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世行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办公室按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按现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移交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办公室移交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变卖。固定资产的任何调动或转让均需得到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和财政部的同意。转让所得收入应交财政部门用于还本付息付费。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手续齐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办公室应按规定期限编制财务、会计决算,报送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办公室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认真审核。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应认真执行。
第四十条 年度终了,各级审计部门应对本级办公室的会计决算进行审计。各级办公室应根据各项目确定的审计程序,及时报送会计决算和审计结论。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管理的专用帐户使用情况,由财政部编制会计报表,经审计署审计后,连同审计报告于规定期限内送交世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负责修改、补充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有世行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局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请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91)财世字第97号文《世界银行贷款“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附表略)



199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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