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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17:14  浏览:8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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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调动执收执罚部门(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积极性,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更好地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根据《海南省政府性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琼财综[2003]5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依法征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部门(单位)超额完成本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的,给予奖励;未完成本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的,不给予奖励。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上年收入数(一次性收入可剔除)。

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奖励。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为执收单位行使行政职责应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执法单位对单位和个人因违规应收缴的罚款和罚没物品折款。不含追缴的税款和第六条规定的事业性专项资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按以下奖励办法计算奖励经费:

(一)中央、省直驻市单位的超收奖励按超收额的60%计提。

(二)本市执法部门的超收奖励按超收额的50%计提。

(三)其他部门(单位)的超收奖励按超收总额的30%计提。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工本费、考试性收费等成本性收费收入,公安缉毒罚没收入等有支出政策依据的非税收入项目,按其超收部分全额核拨给执收部门(单位)。

第六条 事业性专项资金收费的奖励。

执法部门查处追缴的事业性专项资金(包括价格调节基金、市政配套费、海域使用金、国有资源使用费、国有资产收益、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确定的征收办法规定的征收业务费(手续费)的2倍提取工作经费奖励执法部门,征收单位不再提取业务经费。

第七条 如因单位阶段性工作需要,需调整奖励标准的,按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第八条 在计算奖励金额时,部门(单位)的乱收费收入予以剔除(剔除额按乱收费收入的2倍计算)。

第九条 奖励资金采用次年安排的办法,即部门(单位)超额完成本年度预算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下年预算,在下年度预算执行中兑现。

第十条 执收执法部门(单位)因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经费,需要预拨超收奖励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当申请超收奖励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执收部门(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预拨部分超收奖励经费,但预拨奖励款不能超出总奖励经费的50%。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以及弥补单位办案、业务费用等,用于发放奖励和职工福利等支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且总额不得超过奖励资金的20%。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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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明电(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今年春运开始以来,全国出现大范围持续降雪、降雨、降温等恶劣天气,给道路春运工作带来较大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测,全国较大范围内的恶劣天气本周内仍将持续。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全力做好恶劣天气下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的组织工作,避免和及时消除旅客滞留和重点物资运输紧张情况,努力实现部党组提出的“五个力保”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恶劣天气下的道路运输组织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按照部关于春运工作的统一部署,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保证恶劣天气下春运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一是要加强公路管理部门与运输部门之间、省(区、市)际间的信息沟通。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主要干线畅通情况、高速公路封闭和恢复通行的情况,及时告知当地运管机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并向周边及相关省市交通部门通报。根据道路状况,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组织好发班和售票等客运组织工作。二是充分利用道路恢复畅通的时机,及时组织发送客运班车,做到路通车通,快速疏散旅客。三是对在恶劣天气发班的客车,要为车辆配备防滑链等设备,严格控制车速,必要时由交通(或交警)执法车辆带队,客车编队行使,保证客车安全运行。四是在道路未恢复畅通之前,要组织制订绕行路线,引导客运车辆绕线行驶,运政机构不得因此进行处罚。五是因道路封闭或不具备开行班车条件的,要暂停发售该线路客票、停发客运班车,避免因路堵致使旅客滞留在途中。对已购车票的旅客要免费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对滞留在客运站和途中的旅客,要组织提供饮水、食品,做好生活服务及宣传解释工作。六是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以及客运站屏幕、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介,及时向社会发布动态出行信息,引导旅客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尽量避开恶劣天气出行。七是要密切关注煤炭、鲜活农产品等重点物资运输情况,发生运输紧张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重点物资运输。
  二、全力以赴应对可能到来的客流高峰
  一旦天气好转,道路恢复畅通,有可能出现客流激增的情况,各级交通部门对此要有充分准备,并采取有力措施,全力避免出现旅客滞留情况。一是提前对客流情况进行调查,并组织落实车辆和驾乘人员,准备充足运力。要加强运输组织调度,根据客流流量、流时、流向,及时调整客运班次,增大发班密度。局部地区出现运输紧张的,省级运管机构要积极组织协调省内其他地区的运力支援;省内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部报告,由部组织协调其他省(区、市)的运力支援。二是视情增发加班车、包车,组织直达运输。三是检查应急预案,准备好应急运力,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运。如果出现大规模旅客滞留,应及时向部报告,经部批准后,启动省际客运应急预案,使用部制发的《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四是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采取多种方式售票,最大限度方便旅客购票。五是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持好站场秩序,保证春运工作有序进行。
  三、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鉴于今年春运天气恶劣,运输成本提高,运输组织难度增大,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制订并检查落实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利用经济手段调动客运经营者参加春运的积极性。优惠政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且对省内外车辆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春运信息报送制度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3号)、《关于建立春运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35号)的要求,指定专人,严格按规定每日向部报送各项统计信息和动态情况,并增加报送煤炭、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等重点物资运输是否积压的情况。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生大量客运班车停运、大规模旅客在客运站滞留、重要物资运输积压等重大情况,不及时报送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依法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是指依据有关法律的要求,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

第三条 代表应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努力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参加代表述职,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第四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会同代表小组拟定代表述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表在述职前应走访原选区选民,征求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总结执行代表职务和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三)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监督、支持政府和“两院”开展工作等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四)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五)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第七条 代表述职的组织和形式

(一)代表述职一般以选区为单位进行;

(二)听取代表述职的主体为原选区选民,也可以是原选区的选民代表;

(三)代表述职应在选民或选民代表会议上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的方式。

第八条 代表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述职的名单、时间和地点应至少提前三日告知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

(二)代表述职的议程为:代表作述职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就代表的述职发表意见,代表回答选民或选民代表提出的询问,主持人总结;

(三)代表述职后,可组织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对述职代表进行信任度测评,测评结果反馈给代表本人。

第九条 代表应认真听取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履职水平。

第十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在代表述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综合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述职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交流和总结,促进代表述职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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