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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10:11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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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的通知


蚌政办〔200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

为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推动政银企三方长效合作、良性互动,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之间有组织、多形式、制度化的合作机制,实现货币政策传导的有形化和具体化,有效解决政府、银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密切相互关系,推进政银企互动,促进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联动,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政、银、企“多赢”的目标。
二、参与对象
政银企沟通合作活动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经济委、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监分局共同组织开展。参与对象为市经济委、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招商局、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监分局和各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
三、沟通合作内容
(一)市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经济发展规划;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财税优惠政策等。
(二)全市经济运行及行业发展信息;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新项目储备情况、项目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以及招商引资最新动向等。
(三)企业的资信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业发展前景、融资需求、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希望得到帮助和支持的事项。
(四)金融机构信贷政策、贷款条件、贷款程序、融资工具及金融服务品种介绍等。
(五)经济运行中涉及资金融通、信用及司法环境建设、债权维护等方面问题。
(六)邀请各商业银行参与对外招商引资活动,以提高各商业银行对引资项目的关注。
四、沟通合作形式
(一)建立例会制度。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通报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共同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介绍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等,使季度例会成为经济信息和金融信息互通的桥梁,增进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了解,推动经济金融双向服务与协作。
(二)开辟专刊,构建政银企顺畅交流的信息平台。建立不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蚌埠信用网》上创建《银企之窗》,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经济委分别负责组织各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做好《银企之窗》的信息采集及筛选。各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要指定联络员,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和市发改委,由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分别上传《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蚌埠信用网》,及时沟通政银企合作情况。政府各部门和企业可通过登陆《蚌埠信用网》,各金融机构可通过登陆《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掌握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运行与地方经济发展动态、企业资金运行最新动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及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可据此及时调整传导方式,协调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开展银企合作对接活动。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经济委共同搭建信贷推介及银企合作平台,每年举行2—3次专题银企合作对接活动。建立银企合作对接活动情况通报和签约跟踪制度,按合同、承诺、意向性签约等类型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分析,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银企双方加强合作。
(四)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建设项目、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项目实施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开展面对面的对话协商,加强沟通,密切关系,增进了解和互信。
蚌埠市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参与各方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把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作为承载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协调的平台,促进政银企沟通合作机制的具体化、有形化操作,确保政银企三方合作有进展、有实效,实现共荣共赢。
本制度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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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督教婚姻观念对西方世界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在独身和结婚的态度上,基督教认为应该结婚,但是在后期也不反对独身;基督教早期将婚姻视为圣事;基督教曾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淫乱;基督教推动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同时在婚姻的缔结、婚姻的接触、生育制度、性观念等方面,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基督教;婚姻观念;婚姻制度;影响

一、导言
基督教是世界第一大宗教,基督教已经随着传教士的传教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认可。以中国为例,虽然中国人的宗教性不是很强,但是基督教的教堂还是随处可见,信众甚多。基督教对世界的影响一言难尽,广泛地影响到了政治、伦理、婚姻等诸多领域。基督教对人们的婚姻生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蕴含的宗教精神,对婚姻的缔结、婚姻仪式、婚姻生活、性观念、生育制度等均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本文主要就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展开一些论述,从中发现基督教与西方婚姻制度的密切联系。

二、基督教对婚姻的立场
基督教首先影响到的是人的观念,即从思想的角度进一步影响到人的行为。基督教是一神教,强调上帝是宇宙中唯一的神,其他所谓的神都是虚假的,不足为信。这就要求人们对上帝保持虔诚,并且通过教会这一组织以及圣经这一经典、唱经这一形式,来维持人们对基督教的信仰。基督教对婚姻的立场主要包括婚姻的态度、婚姻的目的以及一夫一妻制观念,本文在此针对基督教对婚姻的立场展开阐述,从观念的角度,对基督教婚姻思想展开深入的剖析。
(一)对“保持独身”和“结婚”的态度
基督教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是神圣的、是庄严的、是婚姻当事人永远的约定。伊甸园是礼堂,上帝是主礼人,亚当与夏娃结为一夫一妻,这正是基督教婚姻的根据。因此婚姻的含义不仅是指男女双方结合成为合法的夫妻,更是一件崇高和神圣的事情。” 因此,基督教认为婚姻是必须要缔结的,缔结婚姻本身也是对上帝的虔诚,《创世纪》2:24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保罗在新约中也说:“你们与其受身体欲望的煎熬,还不如结婚为妙。”所以,在基督教观念看来,上帝造出了人,就是需要人离开父母,与妻子合为一体。这样的观念是必要的,虽然与婚姻相伴随着会产生很多义务,例如,抚养子女的义务、扶养对方的义务等等,但是这些义务对于维系社会的发展,传承社会的文明是必要的,这样的观念可以避免人们大量地单身,造成社会人口结构的失衡。因此,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观念与我们中国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似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基督教的传播过程中,一些热衷于宗教事业的人们,为了一心为主传播福音,拯救世人,一直痛苦于到底是结婚还是不结婚。这是因为,一方面,基督教是希望人们结婚的,但是另一方面基督教也没有反对独身,这些传教士为了传教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事实上也无法照顾到家庭和伴侣,因此很多人都选择了独身。直至今日,我们还会看到很多教士是独身的。圣保罗宗徒见了这种情况,知道了这些传教士的苦闷,于是劝慰他们,传播福音和缔结家庭其实并不矛盾。这一劝诫也就成了传教士结婚的理由和依据。不过,圣保罗宗徒同时也指出:“如果你有足够的神恩,不结婚更好。”因此,也有一些传教士保持独身,认为自己为了上帝的事业奉献了一切,认为守独身并不是一个牺牲,乃是神的恩赐。
可见,基督教的经典教义是要求人们结婚的,这一点显然与佛教存在区别。佛教的修行者和尚是不结婚的,认为结婚就是淫乱,和尚不应该近女色,否则会破坏修行。显然,佛教修行者的这一理念只能在小范围内存在,因为这在根本上是反人性的。基督教的教义相对就比较宽容,原则上人们应该结婚,这是上帝的旨意,但是如果选择独身,问题似乎也不大。
(二)对“结婚圣事论”的态度
基督教的圣事一共有七件,分别是:圣洗、坚振、圣体、忏悔、婚配、圣秩、傅油,婚姻也名列其中。基督教将婚配列为圣事之一,赋予其宗教内涵,使其成为宗教礼仪的一部分,这体现了基督教对婚姻的控制。“婚姻也因此成为教会事务,基督教会作为世俗社会婚姻唯一法律裁决机构的地位开始确立。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整个婚姻生活都要受控于教会。” 结婚圣事论就是说,婚姻是神圣的,一切与婚姻有关的生活内容,都必须与基督教的教义相吻合,使其具备圣事的外表和内在,例如婚姻的缔结、婚姻的目的等,都必须符合基督教的教义,所以,结婚圣事论在早期是受到推广和承认的,即使在今天,这样的观念依然存在。
不过,世界上任何宗教的教义都处在不断地被诠释的过程中,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概莫能外。在人们诠释教义的过程中,都会形成新老教派,一般一者比较激进,一者比较保守,如新教之于天主教,什叶派之于逊尼派,等等。基督教在历史发展中也处在不断的变革和运动中,中世纪晚期还出现了宗教改革,婚姻的世俗化和现代化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在1525年的时候,结婚甚至成了人们献身宗教改革的标志,在《教会的巴比伦之囚6∶1》(1520年)中,马丁•路德强烈驳斥教会视婚姻为圣事的观点,他说:“将婚姻作为圣事不仅毫无《圣经》上的依据,而且正是这种赞扬婚姻的教义把婚姻变成了一场闹剧。” 那时候的新教观念反对教会的婚姻圣事论、反对教会为婚姻缔结所规定的形式和所设置的重重障碍,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婚姻的世俗化进程,使婚姻的控制权从教会转移到人们自己手中,其结果是婚姻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摆脱了宗教的束缚,夫妻感情得到认可,婚姻不再只是帮助人类繁衍的简单工具,不再是对上帝效忠的形式,也不再只是人类解决性欲的解药,婚姻还成了人们幸福的精神乐园。
由此可见,结婚圣事论从一个不可撼动的理论,最后在宗教改革的冲击下为人们所抛弃,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宗教本身发生了变化,人们赋予了宗教新的含义。
(三)对结婚目的的探讨
婚姻的目的在基督教婚姻观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基督教认为,上帝设立婚姻的目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使人得伴侣;2、养育下一代;3、培育敬虔的后裔;4、防止淫乱;5、使身心得满足。其中,教会认为婚姻主要有两大目的:防恶和生育。根据《旧约全书》,婚姻是由神创立的,在原罪以前就存在,原因是神觉得“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基督教认为,神创立婚姻的目的是要女人帮助男人,但没有清楚地说明到底是什么样的帮助。保罗认为“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 由此基督教强烈地表现出了将婚姻当作防止淫乱的工具。这是因为,基督教认为如果人在两性方面淫乱的话,就难以确保其对上帝的忠诚。
前文指出过,基督教观念本身也是在不断变化中的,虽然《圣经》千百年来没有变,但是圣经的教义在历史中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这就犹如法律条文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被法官不断解释一样。在宗教改革时期,婚姻用来防恶的观念依旧存在,婚姻仍然被认为是防止淫乱的最重要的方式,但是已经明显体现出了对夫妻情感的重视。宗教改革的先行者马丁路德在论述婚姻的益处时,谈到婚姻生活给人带来的喜悦、爱和乐趣,同时马丁路德也承认婚姻生育和防恶的目的。可见,那时候的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处在了一个变革时期,传统的基督教婚姻目的观已经逐渐受到了挑战和动摇,婚姻中的情感、幸福、愉快等因素受到了重视,以至于人们逐渐发现婚姻真正的核心是爱,婚姻是一种情感关系,而不是性关系。这一理念的出现,反映了人的意识在觉醒。
(四)基督教对西方 “一夫一妻”制的推动作用
一夫一妻制是人类文明社会中的重要的婚姻形式,是指一个丈夫和一个妻子婚配,反对一个丈夫和多个女子婚配,当然也反对一个女子和多个男子婚配。 基督教婚姻观的核心是:,基督教的婚姻观主要是:(1)以一夫一妻为正当;(2)根据上帝意旨的配合;(3)无故离婚,等于犯淫;(4)夫妻是二人合一的爱情;(5)丈夫是妻子的保护者和指导者。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基督教只承认一夫一妻的婚姻,除此之外会被认为是淫乱,这在中世纪的时候会受到严酷的惩罚。基督教的这些精神可以说是对古罗马时期淫乱社会风气的纠正。
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及其观念与基督教的经典《圣经》有关,在圣经中,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生活在伊甸园中,他们之间的婚配就是一夫一妻制。这一点可以和中国比较,我国古代实行的在名义上也是一夫一妻制,但是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基督教世界中则不允许有妾的存在,一些不甚笃信基督教的人们只能通过寻找情人的方式,来解决婚姻中的苦闷与不满足。
因此,基督教对一夫一妻制的推动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夫一妻制是在基督教的推动下,才在世界范围内真正建立的。

三、基督教的婚姻观对结婚和离婚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的婚姻观是一种内在的观念,但是基督教的婚姻观极大地影响了婚姻的形式,对婚姻的缔结的形式、婚礼的规定、离婚制度等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进一步阐述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有必要继续从这些方面展开探讨。
(一)基督教对婚姻缔结形式的规定
对婚姻的缔结《旧约全书》明确规定了禁婚范围。男子不能与以下女子结婚:父亲、伯叔、弟兄、儿子之妻;父母、妻子的姐妹(外)孙女、继女、继(外)孙女。 这只禁止两代以内的血亲婚配和姻亲婚配,并没有禁止表亲婚配和堂亲婚配。这是基督教婚姻的禁婚条件或者说是消极条件。除此之外,婚姻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婚姻要征得父母同意的思想在伊拉斯谟那里就已经产生了。在对话录《求爱者和少女》少女拒绝当场答应求婚,因为一答应婚姻就会确定下来,但她认为经过父母同意的婚姻会更幸福,而且在古代婚姻都是要经父母同意,所以她要求求爱者去取得双方父母的同意。 这一对话录就是当时婚姻缔结形式的反应。
不过基督教婚姻也随着宗教改革思想的冲击而在婚姻缔结形式上有一定的变化。加尔文宗教改革派的结婚缔结条件在1561年《日内瓦结婚、离婚法令》中有所体现,该法令说:“初婚且父亲健在的年青人,在他们达到法定年龄(男子24岁、女子20岁)之前,不能自行订立婚约。如果他们过了法定年龄,要求父亲同意他们的婚事而被拒绝,那么他们可以不经同意就结婚。……如果子女未经父母同意就结婚但已达到允许的年龄,其婚姻应被承认;父亲必须像他同意此婚事一样提供嫁妆或财礼,或者同意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样地,我们也看到,在基督教婚姻的缔结形式方面,也随着宗教改革而有所松动,其结果是结婚显得更加自由,体现了人本主义思想。
(二)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婚礼制度的规定
结婚的礼仪问题《圣经》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据说耶稣非常重视这个礼节,并曾在加利利迦拿赴婚姻的筵席时,因为婚姻筵席酒用尽了,耶稣在那里还行了第一个“水变酒”的神迹,可见婚姻的尊贵。使徒圣保罗也曾说婚姻是为人人所尊贵的,断不可苟且轻忽,必须诚敬端庄,节制行事。
宗教改革以前的基督教婚礼较为复杂,这是因为婚姻被认为是七大圣事之一,受到教会的掌控。虽然当今社会已经是一个世俗的社会,人们的社会生活已经不受基督教教会的严格控制,但是在婚礼上,一般还是按照基督教的婚礼程序进行的。在中国,即使不信基督教的人们,也热衷于在办西式婚礼,这种西式婚礼,其实就是基督教婚姻的仪式,只不过稍有变化,例如,主持婚礼的不一定是牧师了,而是一般的司仪。
从当今基督教婚礼的程序中,我们可以一窥基督教婚礼的宗教性质。基督教婚礼的详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婚礼行列,新郎新娘进入礼堂。通常先由招待引导新娘的母亲进入会场,并由招待通知牧师婚礼已经可以开始进行了。当新郎新娘及男女傧相进入会场后,可以面向会众也可以面向圣坛。另外,在比较小的教会,有时候会安排双方家属坐在诗班的位子,这时候,新郎新娘最好选择面对圣坛。一般而言,大多数的新郎娘选择面对圣坛。
其次,婚礼的宣召及祷告。由牧师宣告婚礼开始,宣告完毕,祷告祈求上帝赐福今日的婚礼。在这个婚礼中,新郎新娘愿意在神、在人面前表明他们愿意共结连理的心愿。婚礼的祷词如下:“让我们低头祷告,全能永在的上帝,在我们的行动存活都在乎你。求你赐下清洁的心、正直的灵,不让私欲拦阻我们认识你的旨意,也不让软弱拦阻我们顺从你的旨意,如此,我们才能借着耶稣基督,在你的光中看见光明,在你里面得着真正的自由。求你此时此刻与我们同在,按照你信实赐福我们今日的聚集,从今时直到永永远远。阿门。”
再次,点燃蜡烛。蜡烛与蜡烛台是由新人准备的。三根蜡烛,通常是白色的,也可以选择别的颜色。三根蜡烛摆在这一对新人面前。中间那根蜡烛称为“婚姻之烛”或“合一之烛”,这根蜡烛比旁边两根“家庭之烛”大些。如果,蜡烛是在婚礼开始时才带进来的,那么要先摆好中间的蜡烛,只有带旁边的两根家庭之烛进来。
最后,诵读经文和婚约问答。诵读经文是指读几段圣经的篇章,婚约问答是婚礼中几个关键程序之一,通常这样的问答也被视为是婚姻誓约或承诺的一部份。这一幕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
基督教的婚礼一般均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一般稍作改动,以符合当地的风俗和文化。从基督教的婚礼程序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的婚礼的宗教色彩、宗教气息较为浓厚。而我国的传统婚礼则几乎没有宗教色彩,那是因为我国传统婚礼的程序在西周就已经初步成型,那是我国人民还没有信仰宗教。
(三)基督教的婚姻观对离婚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从来没有说夫妻不准离婚,相反地,一些先知还表达过可以离婚后再次结婚的观点。在“摩西十戒”中,摩西从来没有提及不许离婚的戒条,相反摩西还明确允许离婚和寡妇再嫁。摩西说:“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这倒和我国古代的休妻制度类似,同样反映了男人的主导性。
奇怪的是,基督教的一些先知也说过与摩西所言相反的话,例如先知玛拉基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厌恶的。” 《新约•马可福音》也说:“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这说明古代希伯来人思想观念的变化。由于这两位先知的影响,造成了在基督教世界中,离婚是可以的,但是一般人都不会随便离婚,离婚还是会受到观念上的限制。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人们对婚姻的认识有了更深的认识,认为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固定性关系,也不是为了生育,而是为了心情的愉悦和生活的幸福。婚姻目的观念的变化,必然导致离婚条件的变化,马丁•路德在教会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另外两个: 一方拒绝履行婚姻义务(指夫妻性生活);双方因其他原因不能相处,但这种情况的离婚双方不能与他人再婚,只能两人和好复婚。不过相比而言,马丁路德的思想还是较为保守的,在离婚观念上,更为激进的马丁•巴克认为,当夫妻之间相互的爱消失,夫妻之间也不再有交流时,严格意义上的婚姻已不存在。约翰•弥尔顿主张一时不幸福的夫妻不仅应该离婚,而且离婚对于他们还是一项道德义务。因为继续不幸的婚姻违背了婚姻自身的目的;还可能由于不幸的人在别处寻找安慰而导致通奸;还可能使人丧失对上帝的信仰。
当今的西方世界对于离婚的条件是相当宽松的,不过也深受基督教离婚观念的影响。例如,英国的离婚制度主要规定在1973年《婚姻诉讼法》(the Matrimonial Causes Act,MCA1973),该法对离婚理由的规定有5个,分别是:通奸且无法忍受、某些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对方无法与其生活)、遗弃、分居两年且同意、分居达五年之久。 可见,当今西方世界对于离婚的态度还是比较宽容的,首先只要双方同意即可离婚,而不问理由;其次,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离婚。

四、基督教的婚姻观对性和生育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的婚姻观对性和生育制度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文继续对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一些阐述,以进一步发掘基督教的婚姻家庭观念。
(一)基督教对性观念的影响
性在基督教中被认为是生育的途径,并且性关系因该被局限在婚姻范围内,超越婚姻范围的性关系就是一种淫乱,是可耻的。不过事实上,这一理念对那些王公贵族的影响有限,因为欧洲中世纪的人们特别是在文艺复兴前后,人们以拥有情人为荣。
基督教中的性观念还表现在强烈地反对婚前性行为,基督教的经文如撒下十三12-15、箴五1-19、林前六13-20、弗五1-11都反对婚前性行为,认为婚前及婚外的性关系均属污秽、不洁、不该的罪;罗十三14、林前六13、加五16、西三17、提前四12、提后二22、雅一15、约壹二还特别指出,已婚、单身的男女在性关系方面都要小心谨慎,应保持纯真圣洁。这些经文都体现了基督教在性方面的保守。不过时至今日,社会生活的世俗化使人们的性观念也极为开放,“性解放”运动就是从西方世界中产生的。不过,基督教保守的性观念在今天还是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
(二)基督教对生育制度的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5〕 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六日



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经过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不懈的努力,全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为粮食产量和农业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近年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投入总体呈下滑趋势,已成为制约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国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在人增地减水少的严峻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因而也需要更多的投入。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呈下滑趋势,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农田水利建设滑坡,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的粮食增产,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因此,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认真组织试点,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
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原则。
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国家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
  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三、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工作重点
  (一)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整合国家现有的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投资和财政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二)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县都要编制。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水利部门要从全国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对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斗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和圩堤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级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国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县乡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六)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灌区管理机构定岗定员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妥善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为工程良性运行和节约用水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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