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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58:26  浏览:9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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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2005年12月29日发布)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以下称《通知》)及《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称会员制业务)自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称会员制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和《暂行规定》,建立完善会员制业务规则、工作流程、客户服务管理、合规性控制、投诉处理及业务人员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保证《通知》和《暂行规定》要求得到具体落实。

  二、会员制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资格。未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应尽快履行申请手续,取得会员资格。

  三、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在按照《通知》和《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的同时,须向协会报备开展会员制业务的相关材料。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以及注册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其报备。协会在网站公示会员制机构报备情况,以供投资者查阅。

  2006年6月30日之前,协会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四、协会将组织会员制机构签署《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称《公约》),并按《公约》的要求加强会员制业务的自我管理。

  五、会员制机构应与会员签订权利义务明晰、风险揭示充分并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合同(范本)》(附件1)制订。

  六、会员制机构应加强会员制业务风险揭示,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会员制业务。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时,将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事项问答》(附件2)送达客户阅知,加强对客户的投资者教育。

  七、会员制机构应将已开展或拟开展的媒体节目向协会备案。协会将组织实施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听证制度,对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听证,并提出听证意见。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会员制机构应妥善处理会员投诉,做好投诉事项及处理情况记录。协会将建立会员制业务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制机构与其会员未能协商解决的纠纷事项。会员制机构应接受调解并执行调解决定。

  九、严格会员制机构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会员制机构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将相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向协会备案,并接受协会的执业资格检查。

  十、对会员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自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相关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决定将在协会诚信数据库中进行过失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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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三月一日


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的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完善信访
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处理信访案件,依
据《吉林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制
定本规定。
一、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吉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设立
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做出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承诺,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全面完
成信访接待处理工作任务。
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做出以下承诺:
(一)对信访人(到行政机关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以下同)的信访陈述和要求,各级信访工作
机构均应认真登记和记录。符合《吉林省信访条例》、《吉
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受案范围的,信访
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并由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填制《信访案
件处理意见卡》,依据信访工作程序妥善处理。
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渠
道解决的信访案件,信访接待部门应当进行疏导,告知解
决途径和办法,必要时可以按照机关工作程序进行案件转
送。
(二)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态度和霭、礼
貌、公正、负责、诚恳,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耐心听取信
访人的陈述,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解决信访人提出
的问题。
(三)遵守信访案件办结期限的规定。集体上访和其
他情况紧急的案件,立即办理,及时结案;上级机关对于
办结期限有限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其他一般初访案
件应在30日内办结;其他比较复杂案件应在60日内办结;
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应在90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
应当向上级机关和信访人说明情况。
(四)处理信访案件,要组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公正处理,
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五)信访案件办结之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
人,并听取信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二、理顺工作体制,明确工作责任、任务,落实信访
案件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凡是到市政府上访的信访人,由市政府信访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访办)接待室统一接待。进入市政府
办公楼大厅的信访人,由机关事务执勤人员将其引导到市
信访办接待室。
对于人数较多的集体信访,市信访办可以组织集体信
访人推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代表集体信访人进行集体信
访活动。
(二)对于信访人到市政府的一般性上访,市信访办
可以直接接待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
位共同处理。
对于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接待处理的信访案
件,市信访办可以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或
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办以
“两函一书”的形式,组织督促案件处理。
(三)市信访办在接待处理集体信访案件工作中,需
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前来协助处理时,市信
访办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或
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到场研究处理意见,答复
和疏导上访群众,协助接待处理。
信访人在市政府办公楼内滞留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
位有责任全程跟踪处理,维护信访工作程序和机关工作程
序。
(四)须由主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接待处理的信访案
件,由市信访办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向主管副市长或者副秘
书长请示汇报,并进行接待的组织准备工作。
(五)须由市长接待处理的信访案件,由副市长或者
副秘书长向市长请示汇报,市政府办、信访办或者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准备工作。
(六)市政府对信访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形成
书面文件,由市信访办负责答复信访人,并进行说明和解
释工作。
(七)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给予复查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审查。经审查认定原处理决定
正确的,不再进行处理;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
应当给予复查处理。
复查处理信访案件的工作程序,依照信访工作程序进
行。
(八)对于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访工
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和
劝阻,引导信访人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进行信访活
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对于信访人的无理
纠缠、妨碍公务、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
由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公安行政部门依据《吉林省信访条
例》第三十条、《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三、建立信访法律服务窗口,开展法律服务,依法接
待处理信访案件。
(一)由白山市司法局安排律师,在市信访办设立法
律服务窗口。
(二)法律服务窗口的主要任务是引导信访人依法进
行信访活动,解答信访人、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有关法律
问题,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市信访办依法
处理信访案件,并为市政府处理重大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服
务。
(三)信访案件接待工作中,遇有信访人需要法律援
助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将其引导到信访法律服务窗口,由
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四、实行信访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信访工作
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工作职责、失
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
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领导、行政监察机关或市长公开电
话进行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信件、电话或者面谈等方式进
行。
(二)接到信访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记
录和登记,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的投诉案件,应当向有权机关移送;对于需要本机关立案
查处的,有关部门要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事实,依据法律
法规及时做出处理。
(三)凡经查实,在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失
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
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
以及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1.接到市信访办的紧急办案通知后,不到现场或者不
能及时赶到现场工作的;
2.负有信访案件跟踪处理责任的部门,未能履行跟踪
处理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
3.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责任部门或单位通
报批评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行政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上级行政机关
对信访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2.无正当理由,贻误、拖延信访案件的处理,造成案
件升级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对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
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关于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创”总战略和中心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先导作用,认真做好“保障、创新、防范”三篇文章,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升金融服务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考评实施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综合考评对象:
1.成立一年以上的各市级中资银行,省联社宁波办事处;
2.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
(二)单项先进考评对象:各市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机构。
二、考评指标及分值设定
(一)对市级银行综合考评(共计100分)
1.信贷投放规模(50分)
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力度直接反映了银行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情况。考评时,综合考虑信贷投入的总量(余额)、增量和增长率,对向上申请新增信贷规模,及通过资产转让、总行直贷、内保外贷等方式引入市外资金的可适当予以加分。
2.信贷投向(30分)
主要考评金融机构支持“中提升”建设、重点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我市重点发展的临港产业、优势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利用信贷杠杆促进“两创”和节能减排,加强对“三农”、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投入等情况。此项以考评信贷增量和占比为主。
3.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10分)
金融机构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品与管理创新,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为城乡客户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增值型的金融服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我市现代化国际港城与和谐社会建设。
4.运行质量(10分)
主要从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中间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结果与趋势进行评价,衡量金融机构运行的安全性、效益性与进步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评分表

考核内容


85-100%
良好70-85%
一般60-70%
较差50-60%
备注

信贷规模(50分)
贷款余额(10分)




贷款规模中需扣除异地贷款,在向上申请新增信贷规模或以各种途径引入市外资金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可加5-10分

新增总量(20分)





同比增速(20分)





信贷投向(30分)
支持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和“中提升”建设(8分)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以市发改委口径为准;“中提升”项目以市建委口径为准;小企业贷款参照宁波银监局标准,主要考核占比、总量和增速

支持“两创”与服务业(5分)





支持“三农”(5分)





支持小企业(8分)





促进节能减排(4分)





创新(10分)
金融创新(4分)






服务提升(3分)





履行社会责任(3分)





运行质量(10分)
不良资产率(4分)




不良资产率在2%以下的为较好,1%以下的为好,超过2%但进步度大的也可为较好

资产利润率(3分)





中间业务收入比(3分)







注:每一分项的好、良好、一般、较差、差的具体标准根据2007年的实际情况另行明确。
(二)对市级金融管理部门的考评(共计100分)
对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考评内容分两部分,一是共性考评内容,二是个性考评内容。
1.共性考评内容:(40分)
(1)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引导金融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10分);
(2)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各自系统内的改革先行先试政策,工作富有成效与新意,辖内经验被上级肯定或推广(10分);
(3)加大对符合我市需要的各类金融机构引进和培育力度,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完善我市金融业组织体系,促进区域金融资源整合集聚与优化配置(10分);
(4)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不断改善区域金融生态,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10分)。
2.个性考评内容:(60分)
(1)人行市中心支行:重点考评推进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工具在银行间市场融资;改进外汇管理服务,支持外向型经济和企业“走出去”;完善支付结算、征信、反洗钱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民卡”工程建设;协调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宁波银监局:重点考评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与有效性;加快东部新城引进优质金融机构步伐,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小企业贷款;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3)宁波保监局:重点考评在争取和支持保险资金运用扩权试点,引导保险资金来我市投资,参与地方建设;加快保险业务创新,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促进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进优质保险公司进驻东部新城,促进保险机构集聚;推进涉农保险体系建设,扩大涉农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规模与覆盖面;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我市保险深度等方面的情况。
(4)宁波证监局:重点考评在加强指导与服务,促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运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对市场风险的发现和预警能力,积极推动并购重组,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等方面的情况。


金融管理部门综合考评评分表


考核内容
好85-100%
较好70-85%
一般60-70%
较差50-60%
备 注





共性指标
40


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市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10分)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改革先行先试政策,工作经验被上级肯定或推广(10分)





引进和培育符合我市需要的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促进区域金融资源整合集聚与优化配置(10分)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改善区域金融生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10分)

















 

性 

























 


























60




















单位
考核内容

较好
一般
较差
备注

1人行
推动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18分)




第2项,以前三年短期融资券发行年平均数为基数,超过为较好,超过20%以上即为好

促进我市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工具融资(15分)





改进外汇管理,促进企业“走出去”(7分)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7分)





协调支持加快第四方物流市场建设( 7 分)





“市民卡”工程建设(6分)





银银监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支持(15分)




第1项,新增信贷投放(包括引入市外资金)超过去年即为较好,超过10%以上为好;第2项,引进机构3家,落实3家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意向即为好,并且每再引进1家加5分

引进优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0分)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10分)





小企业贷款(8分)





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7分)





保保监
引导保险资金来我市投资(16分)




第3项,引进3家机构,落实5家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意向即为好,每再引进1家加5分

加快保险业务创新,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12分)





引进保险机构进驻东部新城,促进保险业集聚(10分)





开展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主体的保险业务( 7分)





推进涉农保险业务(8分)





改善保险服务,提高保险深度(7分)





证证监
促进企业上市融资(20分)




第1项,企业上市10家,资本市场融资超过200亿元即为好,每再新增1家加3分;每引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一级法人1家加5分

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分)





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预警,积极化解上市公司风险(20分)







(三)单项先进考评
单项先进考评对象为各市级金融机构,2008年度设融资贡献先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先进、金融创新先进、优质服务先进等先进项目。
融资贡献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千方百计拓宽筹资渠道,吸引市内外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包括发放信贷、总行直贷、总部直投、信托计划等,重点考核引入市外资金方面的成效。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在完善内部机制,开发适用产品,努力满足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方面的工作和实绩,对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总量和增速等指标领先的机构给予表彰。
金融创新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创新试点权限,根据市场需求和各自实际,加大新产品研发推广和内部管理革新力度的工作措施与实际成效。
优质服务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在提高办事效率,在确保基础性金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完善分层服务机制,规范产品营销过程,改进售后服务,减少客户等候时间和投诉案例,提高服务满意率等方面的情况。
每项先进选择1-2家成绩突出的机构进行表彰,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增设先进单项,每家先进单位各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三、评选方法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事项
(一)评选方法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被考评对象考评得分进行排名,并从得分靠前的单位中根据工作的创新性、扎实性和有效性,评选1-3家金融发展示范单位,予以表彰。单项先进评选采取机构自荐、监管部门推荐、金融办初审、分管市领导审定的办法。
综合考虑前三年考评实际情况及金融发展趋势,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考评专项资金。
(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事项
1.金融机构如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1)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金融业形象的;
(3)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半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致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4)市级机构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2.金融管理部门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1)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当或失职、渎职等,导致重大金融事故发生或是金融风险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考秤程序
为保证考评的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市金融业考评小组(简称考评小组),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农办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考评工作日常事务。
综合考评的被考评单位要结合年终总结,对考评内容进行逐条逐项自查自评,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在1个月内根据各被考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进行审核,核定考评结果。
参加单项先进评选的各市级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底前向各自监管部门报送自荐材料,监管部门于2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报市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在2月底前将单项先进初审意见及综合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公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先试行3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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