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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47:57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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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冀政[200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规范财政投资、补助、贴息、担保等运作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省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是指一般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小企业创新、自然科学基金、产业研究与开发、信息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治理、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发展、科技教育卫生等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为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收取的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水利基金、交通建设基金、土地整理开发资金及其他政府性基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发展性项目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道路通行费、高等院校收费、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
  (四)财政转贷和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家政策银行的经济社会发展贷款;
  (五)其他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发展性资金。
  第二章 支持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在明确划分政府支出责任,坚持效益优先的前提下,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二)国民待遇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各种经济成份平等相待,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放大调控功能,尽快实现由过去的直接、微观支持向间接支持和宏观调节方向转变;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和重点扶持的原则。优化投资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向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倾斜;
  (四)统筹发展的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第五条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充分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财政资金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方式,突出对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持。主要范围包括:
  (一)基本建设类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公检法安全设施、省级社会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
  (二)经济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
  1、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研发资金,用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2、产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用于提升钢铁、医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建材建筑、食品、纺织服装、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旅游等十大主导产业;
  3、信息化建设资金,用于跨部门、跨系统网络、信息及应用系统的整合与共享,全省基础性重大应用系统和重点数据库建设;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与服务体系建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5、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防沙治沙工程、土地整理与开发等;
  6、农业产业化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业龙头企业、林业产业化、设施渔业及农业综合开发等;
  7、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动物疫情防治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等;
  8、扶贫开发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城建、生态等项目建设;
  9、其他专项资金。
  (三)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主要用于高等学校建设、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职业教育、重点实验室建设、科研开发、基础测绘、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等。
  第六条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财政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经营性领域的直接投资,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适合于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财政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资金来源、调控需要和项目性质,分别采取财政直接投资、补助、贴息、资本金注入和担保等五种支持方式。按投资性质划分:财政直接投资、补助、贴息属于无偿投入,资本金注入属于国有资本性投入,担保属于政府信誉为保证的投入。
  第八条 对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财政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省级直接管理和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二)与国家投入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省市合办及效益外溢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公检法司安全部门的庭所狱政设施项目;(五)其他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第九条 对属于政府引导或上下级政府之间协议合办的社会事业和政府引导的经济发展项目,财政采取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属于省级财政支出责任范围内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与国家投入配套的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府引导发展性的项目;
  (四)政府扶贫开发性质的项目;
  (五)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项目。第十条 对列入省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和经营性项目,财政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重点扶持的项目;(二)我省十大主导产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三)某些城市经营和城市发展项目;
  (四)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项目。
  第十一条 对属于政府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的资金,财政采取注入国有资本金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关系国计民生或地方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港口、铁路建设等项目;
  (二)省政府以控股或参股形式支持的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项目;
  (三)对省级投融资机构注入国有资本金;
  (四)经省政府批准向境外投资项目注入的国有资本金;
  (五)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国有资本金投入。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地方政府担保项目,财政采取担保或再担保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一、二类项目的贷款等政府外债项目的担保;
  (二)对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项目的政府贷款担保;
  (三)对国债转贷资金承诺归还的担保;
  (四)通过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的担保及再担保;
  (五)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不同资金类型和资金运作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程序:
  (一)专项资金支出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各业务主管部门首先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各类资金的申报指南,按照全省国民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确定预算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等;
  (二)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情况,拟定预算编制纲要,提出各类专项资金预切块意见、预算编制政策和指导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下发部门执行;
  (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项目库,按照预算编制纲要,从专项项目库中筛选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经专家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编制项目预算;
  (四)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各类资金的使用范围、投资方向、支持重点、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经财政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计划;
  (五)财政部门对各类资金进行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职责:
  (一)基本建设类资金的管理。对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管理按照“一口对外”原则,由省发改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对使用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提出初步项目建议计划,商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提出拟建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联合上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及资金数额,按项目、按部门逐一编入年度预算草案,再按法定程序报批。省发改委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文本,下达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下达或拨付资金。
  实行“代建制”工程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建设类资金的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按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共同确定预算项目,必要时两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列入省级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进行认真核查后执行。对转移支付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批复预算下发文件,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
  (三)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类的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预算编制纲要和事业发展重点,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政策,优先安排社会进步、社会稳定和事业发展最需要的项目。省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审核,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确定年度预算项目。对列入省级预算的项目,省财政厅进行认真核查后执行。对转移支付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批复预算下发文件,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
  第十六条 资金整合:
  (一)同类资金部门内部整合。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主要投向、领域与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等,将部门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并列出预算年度所要达到的经济或社会绩效目标。
  (二)同类资金跨部门整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支持领域和支持项目,根据项目所需资金额度确定拟整合资金数量,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对财政注入资本金和向担保机构注入的资本金的确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需求和相关政策要求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对于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的安排,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各类财政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功能预算时,要明确具体的支持方式、资金的性质、数额和归口管理。凡属采取财政直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政府无偿投资进行管理;凡属采取注入资本金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政府资本投入实行股权管理,并明确股权管理的投资机构;凡属采取财政担保或反担保项目,按照政府担保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政府以股权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要通过经省政府批准授权的机构按其职能分工以控股或参股的方式与企业合作经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对财政采取不同方式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在拨款时,需按资金性质和情况区别对待,分别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直接投资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一般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拨款方式。属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其资金按《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供应商。政府采购之外的项目,隶属于省直部门并符合拨款条件的,其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供应商;隶属于省辖市的,其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由所在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供应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资金,按照报账制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补助资金,一般采取集中支付拨款方式。隶属于省直部门并符合拨款条件的,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供应商;属于省政府全部出资而委托市政府办的社会事业,省财政厅将预算下达到市、由市实行集中支付;属于省市政府共同出资合办的社会事业项目,省财政厅凭有关市出据的筹足资金的文件将预算下达到市或实行集中支付;属于国家政策性和引导性较强的资金,如扶贫、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省财政厅按合同或有关协议,待有关资金到位后将预算下达到市或实行集中支付;属于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资金,按照报账制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际贷款凭证和银行结息单,将贴息资金直接拨给相关单位或银行,被贴息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以控投或参股等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级投融资机构的职责分工直接拨付给有关省级投融资机构。经省政府批准用于中小企业的担保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给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补助、贴息、注入资本金和担保资金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省财政部门批复到省级有关部门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财政投资管理进行监督,省级有关部门要将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资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的确定和变更是否符合程序;
  (二)资金拨付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
  (三)用款单位是否按照确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
  (四)需要自筹和配套的资金是否到位,贷款贴息单位提供的实际贷款凭证是否真实;
  (五)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政府债务管理等法规和政策;
  (六)用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列入省级直接管理的项目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级预算的项目资金,由有关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实施监管。
  第二十九条 省级投融资机构注入的资本金,由省级投融资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实施监管,对省级投融资机构控股和参股的资本金投入,由省级投融资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十条 财政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财政、审计、发改委、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督。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财政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后评价暂行办法》要求,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组织程序进行财政支出评价。重大项目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类财政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作为政府年终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三十三条 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效益低下的部门和市,在安排下年预算时相应调减专项资金,支持资金使用效益较高部门和市的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支持方式、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挪用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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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9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9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请你们按照本办法和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申请2004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贴息、补助项目的筛选、论证、初审等工作,并于2004年9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附件: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省财政厅、省财政监察专员办、省环保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字〔2003〕10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10%上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注重绩效”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以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形式,主要安排用于下列项目:

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避免和减少跨行政区域污染,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省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6.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措施项目。

第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按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10%部分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2.项目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利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监测监控能力,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污染治理项目的单位,近3年来除因非人为因素超标排放污染物外无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按有关规定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5.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金;申请贴息的项目能如实提供银行贷款协议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1.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按照《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由当地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组织初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省属企业提出申请的项目,应先征求当地财政局、环保局的意见,再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

2.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的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批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的项目,均纳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进行管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结合本省年度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对所报项目共同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专家评审论证,在此基础上审定补助(或贴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下达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列入省级环境保护规划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项目,以及已取得市、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财政资金配套支持(包括财政承诺)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

5.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不定期地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项目申报行为,根据《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1.太湖、钱塘江、瓯江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以及八大水系源头地区的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2.重点排污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的深度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脱除项目,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的烟气脱硫项目;化工、医药等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综合治理项目;冶金、印染、造纸行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改造项目等,要求项目实施能显著提高COD、氨氮等污染物的去除效率,年削减COD等主要污染物100吨以上;

3.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审计,并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清洁生产试点项目;

4.列入省统一规划的跨市、县(市)行政区域的重要产业区的工业污染集中控制项目;

5.危险废物的综合处置项目;

6.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包括重点排污行业的废气净化治理、污水处理及回用、生化污泥处置等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要求技术工艺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并经省级以上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

7.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监测监控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及省控重点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8.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认为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一般不支持下列项目:

1.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2.已获得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污染治理项目;

3.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或已经造成污染纠纷的项目;

5.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6.已经竣工的项目。

三、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1.对污染防治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贴息率按上一年度贷款总额的3%—5%掌握。

2.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监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主要采用补助的方式,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四、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符合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组织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省属企业申报项目,在征求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意见后,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项目汇总表(附1);附件为每个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材料,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材料、特殊项目材料以及项目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说明、证明的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

(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附2);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由来、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主要技术指标、环境效益的量化指标;项目建设起止期限、最新进展和已经完成情况等(凡附由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4)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息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附3);

(5)项目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6)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

2.特殊项目材料

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的项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监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环境监测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设计划书、财政预算批复复印件、监测设备和仪器购置清单以及地方资金的落实情况证明。

3.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可以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地方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三)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1.项目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2)、《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附3),并整理其他相关材料。所有附件材料按A4纸张尺寸制作,要求装订成册,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为项目基本材料——特殊项目材料——必要的辅助材料。同时《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2)要求以Word文档格式制作软盘提交。

2.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或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的申报材料为:申请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1),后附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各地的《浙江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1)作为申请正式文件的附件报送,同时以Excel电子表格的形式制作软盘上报。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各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同一年度内,项目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选择相应的一种支持方式。如果当年没有安排补助的项目下一年度继续申报时,需重新填报附2和附3表格,补充项目最新的进展情况说明,对原来已经上报的其他基本材料可不再申报。

五、其他要求

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申请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的真实性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本指南的有关要求。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市、县(市)或部门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附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略)

附2.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附3. 附3.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表(略)



市场经济就是商标(品牌)经济

王咏东


商标就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它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功能和表彰功能。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品质,也表彰着消费其产品的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商标是品牌在法律上的概念,品牌是市场营销中的概念,两者不尽相同,但又十分相似。在本文中,笔者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中的品牌概念与法律上的商标概念相同。
在一个不发达的省会城市,笔者贯穿整个城市,满目都是由花花绿绿的商标(品牌)构成,从本地品牌、国内品牌、国际品牌,到吃穿用住行,每一个商标都是一个无声的推销员。向公众传达着产品的品质信息,内容信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信息。随着各种商标不断的映入人们的眼帘,它们或向公众广而告之,或向公众加强了印像,公众在这些商标的潜移默化中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想要在市场中占得先机,获得盈利,商标这个无声的推销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笔者作为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看到这些商标(品牌)再一次感到,在一个企业中,商标的重要性。质量好的产品或者具有高科技的产品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商标可以让企业的产品更方便消费者的选择,减少选择的成本;对企业而言自然就会扩大其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大的利益。笔者认为商标和专利是企业腾飞的两翼,只有利用好这两翼,企业才能获得腾飞(限于主题笔者在此只谈商标)。因此,如何利用好商标是企业应该做好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首先,就应该从商标的“出生”抓起,商标不仅要方便营销(即方便消费者呼叫,记忆)还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还要及时注册,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其次,商标“出生”之后就是使用了。如何使用商标使其成为企业无声的推销员,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是使商标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环节,第三,企业的商标不仅不能侵犯他人权利,还要善于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不被他人侵犯,使自己有商标成为常青树。这样才会降低企业的成本(如宣传,营销,成本),扩大市场占有率,成为消费者心中替代弹性小的产品,产生对该产品的信赖感和依赖感。
以上是笔者只是简单描划了企业运用商标策略的大体廓扩,由于商标的应用策略与法律知识紧密相连,是一项专业化十分强的法律工作。所以,如果由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主持介入,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为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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