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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0:01:52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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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OO一年第20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货物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三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税则号,由外经贸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原因发生变化后,外经贸部将取消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构")签发。具体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外经贸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用章单位。各用章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六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二)货物进口合同;
  (三)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
  (五)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申请,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内立即核准,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发证机构应按规定将有关电子数据及时传送外经贸部。

  第九条 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家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只有指定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进口属于指定经营的货物,应委托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并由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以指定经营管理中有关例外规定的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者可直接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国家有关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进口货物用途或用户有特定规定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 加工贸易方式。
  (二) 货样、广告品进口。
  (三)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贸易方式。

  第十一条 进口经营者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报告,经核实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 对国家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自动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关为查处违法案件之需要,可以依法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予以扣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实施细则由外经贸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原油、钢材、农药、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除外的税号)等7种工业品继续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共管。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到外经贸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八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附件二: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

  附件三: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

  附件四: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

  附件五: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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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扶持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扶持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宾馆饭店的建设,提高接待能力,改善南宁市的投资环境,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土地出让政策



  1、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及储备用地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根据国家规定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受让人在竞得土地后,首期付款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其余可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可分期在6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可分期在1年内付清;土地出让金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在2年内付清,不计收利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付款期限可延长一年。2005年12月以前投资拍卖的地块,在2006年12月前开工建设并不停工的,付款期可以再缓二年,且不计收利息。



  2、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取设定条件的方式进行,严格审核参加土地竞买人的资格,主要面向确有实力的国内外投资商。



  3、将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如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按60%计收。



  二、税费政策



  1、在我市新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外商投资的三星级以上宾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在开放城市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我市新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自开业经营之日起,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的三星级以上宾馆,自开业经营之日起,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3、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的项目,可视同南宁市“136”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部分报建费用的通知》(南府发〔2002〕45号)的相关政策性优惠(除白蚁防治费外,建设期间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用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工程建设费)。



  三、配合周边环境改造



  加强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道路的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南宁市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局在编制年度城建计划时,同步考虑将其周边道路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列入同年度的城建计划,并确保在五星级宾馆项目竣工正式营业前,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齐全、交通标志完善、市容环境整洁的标准。



  四、加快审批程序

  1、由市招商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办公室具体组织,市计划、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可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2、由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招商政策、投资项目咨询服务,及时、准确地传递客商投资信息。提供办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等免费咨询和指导服务。对投资五星级宾馆项目,免费代办从立项、开工到投产经营全过程审批办证的各项手续。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督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理进度。


  
  五、择优推出规划定点地块



  为了加快我市三星级以上宾馆建设步伐,方便投资者寻地选址,由南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择优规划定点若干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块,用于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招商和建设。



  六、本规定适用在南宁市规划区范围内,于2006年年底前开工的新建三星级以上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废止)



1999-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工商消字[1999]第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职责,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抓紧抓好,使广大消费者天天过上“3·15”,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优异成果迎接建国五十周年,迎接二十一世纪。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单位活动方案及有关活动情况请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联系电话:68028473。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方案(略)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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