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1:18  浏览:9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从事保健美容、娱乐等经营性服务项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项修改为:“偷换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的,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应当实行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删去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
与管理规定》的决议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1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5年12月 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提高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包括:
(一)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财政科技资金;
(二)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
(三)科技开发贷款;
(四)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
(五)其它科技资金。
第三条 科技资金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普及、科技计划的实施以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加强对科技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综合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区财政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县、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1%以上。
第七条 企业应当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经费建立科技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提取比例不得低于5%,大型工业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得低于3%,其它工业企业不得低于2%。
第八条 政府鼓励工业企业增加科技资金投入。
工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其中技术开发费当年增加在10%以上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
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九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第十条 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科技资金。捐赠数额较大的,可以根据捐赠人意愿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捐赠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计划分别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用于农业方面的科技三项费用应不少于年度使用计划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
(二)高新技术、中试、新产品研制和开发;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产业化;
(四)各类公共技术平台,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科技三项费用应当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分期分批投放。
科技三项费用应当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形式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国内国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以及其他科技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属于落后技术的项目,不得投入科技资金。
第十八条 经审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分项目设立科技资金专帐,独立核算;不同渠道的科技资金应当分别核算。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随同项目总结材料上报项目下达单位。经费决算报告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因故停止实施,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清理帐目,冻结剩余资金。剩余经费和用项目拨款购置的物资、设备,由资金投入单位收回。
第二十二条 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计划实施,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政管理和统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筹集、使用、管理科技资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按审定的用途使用科技经费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行政部门有权终止其使用科技资金。
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财政科技资金的,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科技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财政科技资金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资金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科技资金重大损失或者挪用、克扣、截留科技资金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2 月 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获得《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
人事)厅(局)、各获证索道公司(站):
根据国务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并根据我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构改革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8〕82号)、以及我局《关于做好电
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察监督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7号)的具体要求,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新的法规或规章发布前,应继续贯彻实施国家现行的关于客运架空索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保持工作的连
续性。
根据《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和《关于发放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劳安字〔1992〕2号)的有关要求,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51条申请取证和4
6条申请复查换证的索道进行安全审查与检验,并经我局审核,确认北京龙庆峡观光索道等43条首次申请取证的索道和北京香山索道等46条申请复查换证的索道,已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现予以颁发《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获证索道名单见附件)。
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客运架空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以上获证索道日常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各获证索道公司(站)应严格执行索道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索道日常运营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切实保证索道的安全运营。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察工作。凡无《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客运索道,一律不得运营。要向乘客宣传:不乘坐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索道。索道业主、运营单位、旅行社、旅游团组负责人和导游人员都不得强迫或误导游人乘坐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索道,因此造成事故,依法追究责
任。
《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及其悬挂牌的发放事宜,由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另行通知。

附件一:首次获得《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名单
1.北京龙庆峡观光索道
2.北京景台山客运索道
3.山西浑源恒山索道
4.内蒙古响沙索道
5.辽宁锦州观音洞索道
6.辽宁本溪平顶山索道
7.辽宁铁岭清河索道
8.吉林长春净月潭索道
9.黑龙江松花江龙珠索道
10.黑龙江二龙山滑雪索道
11.黑龙江亚布力滑雪场康乐索道
12.黑龙江亚布力滑雪场三锅盔索道
13.黑龙江亚布力高山滑雪场索道(下段)
14.黑龙江亚布力高山滑雪场索道(上段)
15.浙江千岛湖梅峰索道
16.浙江台州市东海旅游索道
17.安徽天柱山青龙涧索道
18.福建三明市麒麟山索道
19.福建厦门鼓浪屿日光岩索道
20.江西庐山秀峰索道
21.山东腊山索道
22.河南王屋山索道
23.河南洛阳王城公园索道
24.河南鲁山县石人山红枫谷索道
25.广东珠海三新索道
26.广东汕头英特纳索道
27.广东丹霞山索道
28.广东东莞塘厦公园索道
29.四川巴中南龛索道
30.四川阆中锦屏山索道
31.四川灵岩森林索道
32.四川南部火峰山索道
33.云南昆明金博索道
34.云南石林大叠水索道
35.云南鸡足山索道
36.云南腾冲云峰山索道
37.云南丽江牦牛坪索道
38.陕西太白山索道
39.陕西太白龙凤山索道
40.青海西宁南山索道
41.青海西宁北山寺索道
42.海南猴岛三特索道
43.重庆南川金佛山索道

附件二:获换发《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索道名单
1.北京香山索道
2.北京八达岭索道(北线)
3.北京八达岭索道(南线)
4.北京慕田峪长城索道
5.北京司马台长城索道
6.河北满城县陵山索道
7.河北承德市磬锤峰索道
8.河北山海关角山索道
9.河北鹿泉市抱犊寨索道
10.辽宁大连京连索道
11.辽宁大连富斯特索道
12.吉林北大湖滑雪场1号索道
13.吉林北大湖滑雪场2号索道
14.吉林北大湖滑雪场4号索道
15.江苏南京中山陵园游乐园索道
16.江苏镇江焦山游览索道
17.江苏常熟虞山索道
18.江苏苏州上方山索道
19.江苏南通狼山索道
20.浙江平阳南雁索道
21.山东青岛市崂山仰口索道
22.山东济南千佛山索道
23.河南黄河客运索道
24.河南石人山索道
25.河南少林寺嵩阳索道
26.河南鸡公山星雅索道
27.湖北武汉三特汉江索道
28.湖北宜昌仙女索道
29.湖南长沙烈士公园索道
30.湖南南岳索道
31.广东南海西樵山白云天湖索道
32.广东罗浮山旅游索道
33.福建福州市鼓山索道
34.福建泉州仙公山旅游索道
35.福建福清石竹山索道
36.广西南宁青秀山旅游索道
37.四川都江堰龙池森林旅游索道
38.四川宜宾市翠屏山索道
39.四川攀枝花公园索道
40.四川峨眉山万年索道
41.四川剑门关森林旅游索道
42.贵州黄果树天星索道
43.贵州黔灵索道
44.陕西华山三特索道
45.海南琼海白石岭索道
46.海南万宁兴业东山岭索道



2000年2月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