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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1:52  浏览:8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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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水环境质量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我省面临的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局部地区污染还很严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水忧患意识和依法治水的责任感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是严重缺水的省份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部分河流污染严重,一些重污染地区浅层地下水水质恶化,已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认识我省水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水污染防治和节约用水并重,坚持不懈地抓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环保意识、环境法制观念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环保工作,加强节水教育,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依法治水的责任感,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人人关心环保、投身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本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积极探索建立绿色GDP考核体系。要加快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水污染治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大力支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要求的高科技型企业和高附加值的项目。建立健全我省的水污染应急处置机制,预防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断推进环保能力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提高城市水污染综合防治能力。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注重解决重污染地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加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业水污染治理。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的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管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发展和改革、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我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环保责任追究制,加大环境违法惩戒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环保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执法问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加大环境违法惩戒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超标排污行为和擅自停运水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或单位,依法取缔和关闭污染严重的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部门和审判、检察机关要协助、支持环保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强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执法依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执法检查或代表视察。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研究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跟踪监督,直至问题解决。要继续围绕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宣传先进,鞭策落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努力实现天蓝、水清、大地披绿、山川秀美的环境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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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地区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地区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先后施行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致使劳动争议持续大幅度上升,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给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带来一些问题,主要是处理渠道单一,体制司法性不强,仲裁三方性机制得不到充分体现。为了加快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工作的进程,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
95〕222号)精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部分地区为劳动部联系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试点地区(名单附后)。未被确定为劳动部联系的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通知精神继续抓好各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试点地区的目的
确定试点地区,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各项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缓解目前案件多与处理渠道单一的矛盾,尽快取得经验加以推广,以促进预防功能好、处理渠道多、执行能力强、社会威望高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确立。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应坚持为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服务;坚持三方性原则,逐步形成三方性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坚持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调解、重在执行的方针;坚持立足现行体制,在做好当前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三、对试点地区工作的具体要求
1.完善或制定试点方案。各试点地区应结合实际,研究完善或提出具体的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目标、内容、方式和步骤,并于今年9月底以前报送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同时要及早抓紧实施,取得经验。
2.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进行裁审分轨、乡镇劳动争议仲裁派出机构和乡镇调解制度等试点工作的地区,要特别注意贯彻三方性原则,即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是经营者的社会团体)的代表共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按照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
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劳部发〔1996〕85号)的要求,遵循三方性原则,积极探索增强劳动争议仲裁权威性的新路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由三方共同组建乡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试行由当事人根据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3.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性。各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可在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城市,积极支持人民法院进行劳动法庭的试点,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性,提高处理劳动争议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结果依法执行。
四、试点地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建立各类机构分类别处理劳动争议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各类机构之间的相互沟通和有机结合,逐步形成一个上下有序、左右衔接、运作自如、职能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
2.各试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要与工会组织、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家协会、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研究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试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及时地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汇报,同时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将在适当时机对各试点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及时总结经验,以推动全国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工
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地区名单
一、劳动法庭试点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河北省武安市河南省安阳市
二、裁审分轨体制试点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重庆市 内蒙古哲里木盟
三、乡镇劳动争议仲裁派出机构试点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江苏省如皋市、海安市 湖北省荆沙市、大冶市
四、乡镇调解制度试点地区:
广东省全省范围 福建省全省范围






1996年7月25日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4〕2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效分散风险,现决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投资的次级债应当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规定的银行定期次级债务。

  二、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投资次级债。投资次级债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8%;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发行量的20%。

  三、保险公司不得投资期限超过6年的次级债。

  四、保险公司只能投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

  五、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要注意防范利率风险,投资固定利率次级债和浮动利率次级债相结合,力求投资品种多样化。

  六、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应在每笔次级债业务发生后10日内,将与商业银行签定的投资次级债的协议复印件报告保监会。

  七、保险公司购买次级债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购买次级债。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次级债按本通知执行。

  九、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一级分公司投资境内次级债,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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