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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12:30  浏览:8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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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蒋巨峰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6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3元至18元;

  (四)县城 (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1.5元至12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0.6元至8元。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级次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但未超过该条第四项规定上限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 (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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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置突发性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政发〔2006〕27号),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大面积停电是指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而引起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二)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对全市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分为Ⅰ级和Ⅱ级两个状态等级:
  Ⅰ级电网事故: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及以上的停电事件;一次事件中发生1座及以上500KV变电所全停;一次事件中发生3座及以上220KV变电所全停。
  Ⅱ级电网事故: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的停电事件;一次事件中发生2座220KV变电所全停。
  2、本预案用于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情况下,规范各相关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保证重点,减少危害。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协调小组)及其职责。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分管副主任、台州电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建设规划局、市贸易与粮食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协调解决电网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经委负责,主要包括:及时掌握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执行应急协调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落实社会应急救援措施。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市经委:负责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电网恢复正常运行所需的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和衔接工作。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发电燃料、抢险物资、必要生产资料等物资的运输和公交保障工作。
  6、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恢复城市供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作。
  7、市林业局:负责发布森林灾害消息,查处因森林火灾引起的重点林区内电力设施破坏的森林案件。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与抢险、大面积停电后恢复等有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9、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调运,以及必要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
  10、台州电业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监督电力企业制订落实各项应急预案。
  (三)县(市、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除Ⅰ级、Ⅱ级电网事故外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故所在地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并接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
  (四)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和重要用户的职责
  1、台州电业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台州电网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台州电网黑启动方案》、《220KV及以上变电所防全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根据台州电网网络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随时掌握电力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事故过程、停电范围、初步原因、发展趋势等信息;按照事故处置预案、调度规程等,指挥电网事故处置,控制事故发展和事故范围,努力保证主网安全和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及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执行上一级电网调度指令;组织电网系统各单位做好输变电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台州电业局是电网事故处置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置。
  2、地方发电企业。并网电厂应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当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应按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启动预案,并负责本企业事故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执行电力调度指令,配合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止水电厂大坝跨塌,水电厂在汛期应做好防汛预警的各项准备。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调度机构汇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防止和处置重大险情的各项措施。
  3、110KV直供重要用户。负责制定《电网110KV直供重要用户停电应急预案》。当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直供用户应按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启动预案,并负责本单位应急保安电源的配备和事故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事件报告
  1、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台州电业局应立即向市经委报告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等级、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2、市经委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等情况,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对发生可能产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市新闻办。
  3、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分管副市长立即召集应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宣布启动本预案。
  4、发生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和按规定需要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的,市有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负责上报。
  (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使公众对停电事件及处置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
  1、市经委应会同市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通报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应对措施和公众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要及时向公众通报信息。
  2、各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宣传、教育群众,防止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坚决打击趁机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应急处置。当电网或电厂发生重特大事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各级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隔离事故区,控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尽可能保持主网安全和非事故区电网正常供电。
  1、电网与供电恢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台州电业局调度所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台州电业局调度所负责协调电网、地方发电企业、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工作。
  ??各地方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各电力用户的用电。
  ??停电区域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2、社会应急。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后,应急协调小组应迅速指挥调动流动发电设备、事故抢险队伍和储备物资;有关成员单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设备。受影响或波及的各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党政机关、军队、机场、铁路、港口、车站、矿井、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单位、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化工、钢铁、大型商场等重要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车站、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重要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电有序疏散或妥善安置,确保人身安全。
  ??公安部门要加强停电区域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巡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避免出现交通混乱,维护正常秩序。必要时请武警部队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贸易与粮食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调集、采购、运输和供应,保证居民停电期间基本生活资料供给。
  (四)应急结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由市经委根据电网事故的处置和恢复程度向应急协调小组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由应急协调小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处置结束。
  1、全市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并与浙江主网恢复联网,主要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地方发电企业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负荷恢复90%以上;
  3、主要地方发电企业、重要输变设备故障已被隔离,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不构成严重威胁;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四、后期处理
  (一)事故调查。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性质和责任,编写调查报告。
  (二)改进措施。台州电业局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组织生产、科研等部门研究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各相关地区、部门应总结社会应急救援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处置体系。
  (三)补偿理赔。对在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人力、物资、财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做好被保险人的理赔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电力企业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的研究,加大电网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建立健全电网安全应急技术平台,不断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二)装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应积极利用现有装备,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救援装备始终处于随时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三)人员保障。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调度、运行值班、生产管理、抢修维护、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市经委、台州电业局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能力。
  (四)其他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
  六、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市经委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经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经委备案。
  (三)市经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日



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加快培育生物产业,是我国在新世纪把握新科技革命战略机遇、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快把生物产业培育成为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和国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
  (一)引导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向生物产业集聚,促进生物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加速生物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和国际化发展。
  (二)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生物技术、产品和标准。
  (三)培育若干个跨国经营的大型生物企业和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生物企业,形成若干个产业集聚度高、核心竞争力强、专业化分工特色显著的生物产业基地。
  (四)加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和物种种质资源保护,提高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保障生物安全。
  二、现代生物产业发展重点领域
  (五)生物医药领域。重点发展预防和诊断严重威胁我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的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积极研发对治疗常见病和重大疾病具有显著疗效的生物技术药物、小分子药物和现代中药。加快发展生物医学材料、组织工程和人工器官、临床诊断治疗康复设备。推进生物医药研发外包。
  (六)生物农业领域。重点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多抗的农业、林业新品种和野生动植物繁育种源。大力发展生物农药、生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物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动物疫苗、诊断试剂、现代兽用中药、生物兽药、生物渔药、微生物全降解农用薄膜等绿色农用生物制品,推进动植物生物反应器的产业化开发,促进高效绿色农业的发展。开发具有抗病和促进生长功能的微生物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剂,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发展健康养殖。
  (七)生物能源领域。加快培育速生、高含油、高热值、高产专用能源植物品种,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推进规模化、基地化种植;积极开展以甜高粱、薯类、小桐子、黄连木、光皮树、文冠果以及植物纤维等非粮食作物为原料的液体燃料生产试点,推动生物柴油、集中式生物燃气、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等生物能源的发展。
  (八)生物制造领域。加快推进生物基高分子新材料、生物基绿色化学品、糖工程产品规模化发展。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食品生物制造技术、装备、工艺流程的研发及规模化生产。开发新型酶制剂,发展生物漂白、生物制浆、生物制革和生物脱硫等清洁生产工艺,加快生物制造技术推广应用,降低物耗、能耗和污染。
  (九)生物环保领域。重点发展高性能水处理絮凝剂、混凝剂、杀菌剂及生物填料等生物技术产品,鼓励废水处理、垃圾处理、生态修复生物技术产品的研究和产业化。支持荒漠化防治、盐碱地治理、水域生态修复、抗重金属污染、超富集植物等新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三、发展壮大生物企业
  (十)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引进、跨国经营等活动。推动生物企业间、生物企业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十一)鼓励和促进中小生物企业发展。对新创办的生物企业,在人员聘任、借贷融资、土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建立一批生物企业孵化器和留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二)大力推进生物产业基地发展。鼓励与生物产业相关的企业、人才、资金等向生物产业基地集聚,促进生物产业基地向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方向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在基础条件好、创业环境优良的区域,逐步建立若干个国家级生物产业基地。国家在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实施科技计划、高技术产业计划等方面按规定给予重点支持。
  (十三)积极推进国际合作。鼓励外国企业和个人来华投资生产、设立研发机构和开展委托研究。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企业“走出去”,开展产品的国际注册和营销,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和投资兴办企业。支持国内机构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生物产业认证认可国际交流。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十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通过建立健全产学研结合机制等方式,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以产学研联合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组建若干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物技术研发机构,提高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习实训基地等工程化平台。
  (十五)加强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类研究机构、检测机构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研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形成若干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物科学研究基地,加强生物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支持生物技术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孵化器、产品质检中心等建设。大力推进生物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和共享。
  (十六)切实做好生物技术成果转移服务等工作。加快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审查,强化生物技术科研成果的登记和转移工作,完善生物技术成果的评价体系和转让机制。建立健全生物产品认证认可体系,规范生物产业第三方认证等中介机构的发展。
  (十七)加速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组织实施生物技术产业化专项,大力推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生物技术成果转化,加速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积极开展生物产品相关标准的研究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加强生物标样的研制和产业化。
  五、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十八)加强生物科技人才培养。加大高校生物类学科专业建设力度,加强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在大型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生物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创新型人才和高级实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加快培养生物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十九)积极引进优秀生物科技人才。鼓励海外优秀人才回国(来华)创办企业、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结合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和科技重大专项,鼓励海外回国(来华)优秀人才按规定申请和承担政府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鼓励国有生物科研机构公开向海内外招聘技术负责人。加大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收入分配倾斜力度,完善技术参股、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加大对生物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投入。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加大对生物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重要生物技术产品研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的支持。对完全可降解生物材料和经批准生产的非粮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质热电等重要生物能源产品,国家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二十一)建立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自主创新生物产品制度。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生物产品的,应优先购买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生物产品。
  (二十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生物基材料等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七、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三)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物产业。鼓励设立、发展生物技术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物产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物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发展项目、生物产业基地基础设施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利用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
  (二十四)支持生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筹资。开展生物产业基地内具备条件的生物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推进未上市生物企业股权的流通,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开展生物产业基地内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
  八、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十五)培育生物产品市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规范药品政府采购方式,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拓展生物医药应用范围。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药品,按照国家有关程序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目录。鼓励推广使用农林业良种、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完全可降解生物薄膜等。稳步推进非粮燃料乙醇应用试点,有序开展生物柴油应用试点。规范生物产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行为。督促指导生物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二十六)完善生物产品市场准入政策。按照生物安全审查、评价、认证认可和监管要求,积极推进转基因农产品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对生物能源生产、销售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生物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完善生物药品审批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环境保护的生物产品和技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生物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范生物产品进出口秩序。
  (二十七)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九、强化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监管
  (二十八)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建立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系统,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评价。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库和物种种质资源库(圃)及保护场(区)、原生境保护点、试验基地、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工程,收集和保护濒危稀缺等重要生物资源。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出入境查验体系,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出入境的监管。
  (二十九)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认真履行生物安全有关国际公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生物安全特别是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评价、检测监测和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防御体系建设,完善进境生物安全防范体系,防范转基因生物、微生物菌剂非法越境转移和无意越境转移。依法限制或禁止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生物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风险分析和信息交换机制,强化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防范与应对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生物恐怖袭击的能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安全。
  (三十)加强生命科学、生物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物安全意识,营造发展生物产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十一)加强生物研究伦理审查。积极开展生物伦理研究,遵循国际通行的生物伦理规范,建立健全医学、农业等领域生命科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制度。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国家促进生物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物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成立国家生物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咨询研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强化行业自律。
  (三十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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